业主专有使用权范围(业主专用权)

规法网整理 房地产 2022-12-29 22:11:22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受《民法典》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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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专有权行使受限制吗

受《民法典》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专权在行驶的时候是受到民法典的限制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业主在行使专有权的时候,是不能够危害到建筑物的安全,也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业主对于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

专有所有权的行使须受以下限制:

(1)保护建筑物的使用目的;

(2)保护建筑物的基础、结构、牢固及安全;

(3)保护建筑物美学上的外观;

(4)保护其他住宅所有权人的安全、安静及住宅环境秩序;

(5)维护善良风俗、习惯及住宅居民的作息和名誉

业主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有哪些?

业主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单从字面上理解,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

但是,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

扩张解释为不仅包括侵害业主的实体权利,也包括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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