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后提供的证据是二审的新证据吗?

规法网整理 诉讼 2022-12-28 07:10:24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下达之后,向法院申请二审时提交的证据就是二审的新证据。申请二审不能随意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增加诉讼请求。证据是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有新证据可能会推翻一审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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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后提供的证据是二审新证据吗?

是的,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商标驳回复审不成功怎么处理

如遇驳回复审失败,可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中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①“收到”以谁收到为准:当事人自行复审时,以其自身收到复审决定书即为收到;在当事人指定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复审时,则以代理机构收到即视为当事人收到。这也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复审决定书时应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

②“收到之日”指的是哪天: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寄送,信封正面邮戳为官方寄出时间,信封背面邮戳即为“收到之日”时间,并不是指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实际取得”的时间。这也是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容易产生错误理解的地方。

③“三十日内”如何计算:“三十日”非“一个月”、也非“三十个工作日”,切忌混淆。

具体通过何种方式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交何种文件、如遇法定节假日期限如何计算、应以何种理由起诉等问题,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依照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采取相应方法。

什么情形属于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有独立请求权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经立案审理或者合并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诉讼主体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和主张判决不予支持。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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