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么走的?

规法网整理 刑事辩护 2022-09-21 11:45:52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序、顺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接受立案材料,材料审查后的处理。

(1)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的、控告、所有的报告都应该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属于自己管辖且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门。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无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材料和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应当审查。

(3)立案材料的处理:公安机关审查案件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公安机关不接受立案决定的,起诉人也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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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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