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坏处(离婚的坏处)

规法网整理 热点专题 2021-07-30 15:10:43 0

规法网专注于简单易懂法律知识,下面针对离婚的坏处来展开解读,那么离婚的坏处你知晓多少?首先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藏。2、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3、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离婚的坏处

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不会吃亏的,没有坏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时,应当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可判断,谁先提出离婚并不会影响案件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的坏处——离婚的好处和坏处

1、相对于收购而言,企业合并不用支付现金或少付现金而主要是通过交换股票的方式进行,主合并方避免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和现金流出,并把由此产生的现金流量投入到合并后企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不影响合并后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营。目标公司股东可自动成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保证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合并后企业的整合和运作。2、企业合并协议是在合并双方相互充分协商基础上达成的自愿联合,相对于敌意收购而言,操作简便,避免了敌意收购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风险。3、对于参与合并的企业股东而言,由于企业合并主要不以现金进行交易,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待遇。从被兼并方的角度来看,已知的可能出现的坏处:可能造成国有资产价值低估和流失;被兼并的公司由于主权受到限制,盈利被迫分层;同样由于主权受限,被兼并公司员工可能面临薪酬福利变动、强制裁员等情况;国企之间并购过多地依赖银行贷款,融资渠道单一,会导致并购风险的扩散。国企并购的体内循环局限了交换的市场范围,不利于企业价值的发现,也不利于企业问题的解决。

离婚的坏处——补充离婚协议是怎样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更改离婚协议):欺诈、胁迫。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

离婚的坏处——男方提出离婚吃亏在哪

任何一方提出离婚都谈不上吃亏的问题。只是男方先提出离婚,另一方可能就会抓住男方急于离婚的心理,以坚决不离为手段,迫使男方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让步。为了早日解除婚姻关系,早些摆脱,可能就不得不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考虑让步,以达到“拿钱买时间”的目的,从而早些离婚。所以男方如果提出离婚,就要运用法律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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