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刘某与赵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规法网整理 人民调解 2021-08-03 0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某日下午,年近六旬的赵某某在小区遛狗时,未按规定对其狗牵拉绳索进行约束,该狗突然扑向同住该小区的正在散步的年逾七旬的刘某。毫无戒备的刘某当即摔倒在地,因受伤与惊吓不断呻吟落泪。刘某的儿子王某闻讯后,立即从家中赶到事发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辖区民警很快到达现场并将双方当事人带至辖区派出所进行事件调查工作。

赵某某在警方调查取证过程中态度良好,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按警方要求陪同刘某到附近的某医院进行身体受伤检查(警方未开验伤单)。经检查,医生结论如下:刘某未出现重大伤情。故仅对刘某作了常规的清创包扎处理。鉴于伤情不重,加之对方当事人赵某某是本小区居民,刘某也不想伤害相互间的邻里感情,于是当时并未为难赵某某,除了要求赵某某支付检查费用外未提其它任何要求。

但此事件发生几日后,刘某身体开始出现不适,胸部疼痛难忍不能动弹,遂在其儿子王某陪同下再次前往上次就诊的同一医院进一步检查。经磁共振扫描和X线摄片检查,医生诊断刘某胸椎T112骨折,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治疗。王某得知诊断结果后,当即通过电话将刘某骨折的伤情及医院复查诊断情况告知赵某某,要求赵某某出面重新商讨纠纷处理事宜,但赵某某在电话中语气闪烁其词,以工作忙抽不开身为由持回避态度。此后,王某又多次与赵某某交涉,赵某某均不配合协商,更不同意赔偿。在当事人双方为此僵持不下的情况下,伤者刘某委托其儿子王某向所在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要求赵某某继续赔偿刘某由其犬撞伤造成人身伤害产生的医疗费34259元及后续治疗费20000元。调委会当即受理该案,并迅速派员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对此纠纷进行了认真梳理。由于刘某初次诊断“未出现重大伤情”是医生的误诊,双方当事人均以为“伤情不重”而未商定任何赔偿方案。直到事发后几天,刘某才知道自己已经骨折,这显然增加了这起纠纷调解的复杂程度。调解员觉得先单独与赵某某进行初步沟通,了解其态度和观点。

调解员立即打电话给赵某某,在其同意通过调解的途径解决该纠纷的前提下约定进行当面沟通。在与调解员的沟通中,赵某某对刘某描述的事发经过表示认可,但坚称自己在警方调查处置和送医检查的过程中都十分配合,并已支付了初次就医的所有费用。且当时刘某也没有提出其他任何要求。但现在已经是事发后好几天,刘某才提出骨折并要求赔偿5万多元,赵某某觉得刘某索要赔偿费用太高,明显是在“敲诈”,故不接受赔款。

在此情况下,调解员首先对事发当初赵某某主动配合警方调查处置并积极护送刘某到医院检查诊治的行为表示肯定。但调解员否定了赵某某故意回避不予理睬的消极行为,向赵某某出示了刘某二次医院就诊记录、检查报告以及所有的费用清单。调解员向赵某某分析到,医院初次为刘某检查时,是由于医生的误诊,刘某因为“伤情不严重”未提出任何要求,也是看在相互间邻里关系的情份上,这显示了刘某的善良与淳朴,赵某某应该理解这份情义,而不应将其作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现在医院的第二次诊断已经确诊刘某为骨折,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给刘某造成了极大的身体痛苦和精神创伤。作为责任方应在对受害方进行精神安抚的前提下积极予以赔偿,这是道义。调解员强调,如果达不成调解,刘某走司法诉讼途径,赵某某恐怕也难以胜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某某在遛狗时未将狗拴牢,是未尽安全义务的表现,可见刘某的诉求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届时赵某某不仅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因诉讼、鉴定产生的相关费用,并需付出如诉讼时间、精力等必要的诉讼成本。在如今刘某的诉求依法有据并不过分的情况下,调解员劝说赵某某拿出解决问题应有的态度,而不是激化矛盾。

经过调解员循循善诱的引导和结合具体法律法规的劝说,赵某某也最终认识到了自己在处理这件事上存在不妥之处,表示愿意在调解员调解下接受赔偿处理。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深入持续地调解,双方达成一直协议,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赵某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医疗费34259元,以及后续治疗费20000元,共计54259元。

赵某某当场支付了上述约定款项。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至此,这起狗撞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终于被妥善解决了。

【案例点评】

本案例是一起由于居民饲养犬类未尽安全责任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随着人们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市民生活需求呈多元化,饲养宠物已成为极为普遍的个人行为,同时因主人未落实养护责任而引发的人身伤害、安全等事故也时有发生。调解员在调解本案过程中,主要围绕着责任方进行调解劝说,以刘某二次检查诊断结论为突破口,运用过往的调解经验反复与赵某某沟通。当赵某某试图利用医院初次诊断结论减轻甚至回避赔偿责任时,调解员对其进行普法宣传和邻里情的共情分析,让当事人认识到之前的做法有悖常理,使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本案中,调解员依托有关规定,运用法、理、情结合的方法与当事人反复沟通,最终使双方走上了和解之路,避免了矛盾激化,守住了邻里情。

报送时间:2021年5月17日,归属于其他人民调解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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