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顾某与某建筑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规法网整理 人民调解 2021-08-03 0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某小区居民顾某骑车外出,不慎在小区道路上摔倒,造成面部出血损伤,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10出警得出结论:由于该小区进行综合改造,其道路上堆放的电缆是造成顾某摔伤的原因。经医院检查诊治:顾某脸部眉骨骨折。顾某随后联系至对该小区进行综合性改造的建筑公司,其负责人徐某对事故原因没有异议,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发生争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21年1月底,顾某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立即委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申请当日,双方当事人居民顾某和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徐某共同来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

调解员首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实进行了解。顾某向调解员出示其事发时的录像和就医的凭证等证据,并提出由施工队赔偿10000元的诉求。建筑公司负责人徐某承认施工队在施工时将电缆线放置在小区的路中央,没有做好标识和防范,确实对居民顾某的摔伤负有一定责任,并对顾某表达了歉意和问候。但对于顾某提出10000元的损害赔偿费不能认同,徐某表示最多可接受5000元的赔偿费用,希望顾某考虑。

随后,调解员详细询问了顾某的伤势,并仔细核对了就医凭证和医生诊断记录,发现顾某提出的赔偿与实际相差较大。于是调解员向顾某解释道,损害赔偿费用的确定应依据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经调解员分析,顾某实际医疗费支出2100元,加入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且顾某已退休,没有产生误工费,家人陪同就医产生的误工费用可以计算在内)等与之提出的10000元有较大差距。

调解陷入僵局之际,调解员决定采用背对背方式听取双方的想法,寻找调解突破口。调解员对徐某解释道:顾某年事已高,虽然此次摔伤幸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康复也需较长时间,希望进行换位思考提高赔偿金额,早日解决纠纷。另外,顾某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建筑公司施工队过失行为造成,建筑公司在此次事件中负主要责任,要应以为戒,避免此后类似的事件发生。徐某也表示,事发后已立即做了隔离措施并放置了明显的标识牌。最终,徐某将赔偿金额提高到7000元。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的诉求差距进一步缩小,调解的可能性加大。于是进一步调解员转向顾某,向其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各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一般都有具体的衡量标准,顾某可以对照一一测算,计算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在调解员的一番详细的解释下,顾某不再坚持10000元的赔偿额。于是调解员将建筑公司提出的赔偿金额告知了顾某,询问是否同意。顾某犹豫了片刻,最终同意调解。双方再次回到调解现场,表达了各自的诉求,最终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沟通与劝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建筑公司负责人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一次性赔偿顾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7000元整。

2.顾某收到赔偿款后,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2021年2月,调解员通过电话回访顾某,顾某表示伤势已基本恢复,没有产生其它后续费用和问题,并对本次调解感到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桩典型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调解员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医疗诊断、调查结论,确定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要坚持赔偿和损害相一致的原则,既要使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又不能使其获得不当的利益。否则会增加行为人不应有的经济负担,也会助长受害人的不正当请求行为。在调解中,调解员必须对当事人强调合理的费用才能得到赔偿,使双方的预期接近,才能打破调解的僵局。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耐心讲解,在双方僵持的情况下,当机立断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沟通,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成功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令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

报送时间:2021年5月9日,归属于其他人民调解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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