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杜某与刘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规法网整理 人民调解 2021-08-03 0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某日傍晚,惠民县某镇村民杜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由南向北行驶至惠民县某村桥施工路段时,因傍晚天黑视线不好,杜某不慎掉入施工路段的沟中受伤,报警后被立即送往附近医院,经诊断,杜某大腿骨折,治疗半个月出院。根据医嘱,术后仍需休息3个月。治疗费花费近3万元,而施工方刘某仅给付了1万元,杜某就赔偿事宜多次与施工方负责人刘某协商,刘某拒不赔偿。杜某遂向惠民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当即电话联系刘某,刘某表示同意调解。

【调解过程】

纠纷受理后,调委会选派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负责调解,并及时调查了解纠纷情况。杜某称不慎跌入施工现场沟中,是由于施工方未做好现场警示和防护导致的,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经前期咨询律师,要求施工方赔付医疗费、务工费、营养费、骨折愈合后二次手术费等费用共计13.5万元。刘某表示作为施工方,对杜某受伤不应承担责任,如果有赔偿责任也应由工程发包方来承担。为查清杜某受伤时施工现场情况,调解员到交警队调取证据,由于不属于交通事故,交警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出警记录显示,现场虽设有提示标志,但不明显,且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方有过错。

调解员根据双方调解诉求和案件事实证据,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确定赔偿责任主体以及具体赔偿数额,下步调解工作重点是通过释法明理让施工方刘某认识到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引导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进行现场调解,并提前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调解过程中应遵守的纪律。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调解员决定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法。

调解员针对施工方刘某不想承担责任,向其阐明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刘某作为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预防危险的措施,根据交警队出警记录及杜某提供的照片证据,施工现场虽设有提示标志,但并不明显,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方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过调解员的讲解,施工方负责人刘某认识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表示同意给与一定的赔偿,但杜某索赔偿数额太大,无法接受。

随后,调委会就赔偿数额问题展开背对背调解。施工方刘某称已咨询律师,最高赔偿7万元,而杜某则坚持要求对方赔偿13.5万元,双方争议较大。调解员首先做杜某的工作,指出赔偿要求应于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项目规定,前期医疗费3万元,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护理费按1万元计算,误工费按照300元每天的收入标准,核算90天,共计2.7万元,后续治疗费经咨询医生花费约为1万元,总计7.7万元,同时参考实践中类似调解案例,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8.7万元。另外指出施工方虽然有过错,但在施工现场已经摆放了警示标识,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当减轻责任。经过调解员的劝说,杜某同意降低赔偿数额,但不得低于8万元。

最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开展“面对面”调解,从乡邻关系出发,指出双方是邻村,低头不见抬头见,教育引导双方本着“公道正派、团结友善、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这次意外事故引发的纠纷,经过交流沟通,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和隔阂逐渐消除,调解氛围变得融洽。此时,调解员建议将赔偿数额定为双方预期的中间数额7.5万,施工方刘某一次性付清赔偿款,杜某也不得再就此次事故向刘某要求赔偿,最终双方当事人都表示认可,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刘某赔偿杜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7.5万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1万元,剩余6.5万元于2020年12月某日前一次性付清。

2.刘某给付全部赔偿款后,杜某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双方不得因此再起争议。

一个月后,调解员电话回访,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争议的焦点是侵权责任主体的界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调解员始终坚持依法调解、以理调解、以情调解,通过释法明理,让施工方对自身侵权责任赔偿主体有清晰的认识,继而主动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又引导刘某对请求的赔偿数额有科学合理的认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通过咨询医生、律师意见、参考实践案例,制定科学合理的调解方案,并针对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和诉求变化,采取“背对背”“面对面”等调解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最终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有效避免冗长的法庭诉讼,减少人力、物力上的耗费,降低了纠纷解决成本,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报送时间:2021年5月21日,归属于其他人民调解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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