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程某甲与张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规法网整理 人民调解 2021-07-29 0
【案情简介】

程某甲家住河北省某市。自2015年12月起,程某甲随河北省某市张某某务工,二人约定由张某某安排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2020年3月,程某甲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单位门卫室值班期间突发疾病,送医当日不治身亡。在得知程某甲意外死亡的消息后,其二女儿程某丙与女婿刘某赶到北京处理程某甲善后事宜。

程某丙认为,其父亲程某甲是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的疾病,且与其经常加班工作有关,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责任。死者家属到公司“讨说法”,影响了公司正常经营,且此后也多次向当地政府寻求帮助。北京市通州区某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第一时间开展了案件的调查与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据了解,程某甲与妻子王某某生育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均已结婚,家里生活并不富裕。程某甲一人外出打工,其收入一直为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因工作性质特殊,程某甲多年没有回家看望过王某某。程某甲突然离世,给家中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死者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多次向政府提出要求希望解决问题,调委会受理申请后,考虑到正值疫情防控的紧要时期,如果处理不当,或将引起群体性聚集事件,随即指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并邀请了法律援助律师协助调解工作。

调解员邀请双方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程某丙提出,公司应按照工伤死亡的标准进行赔偿,公司则认为程某甲不是公司员工,且没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又是因自身疾病死亡,不算是受到损害,故公司没有过错。程某丙等家属听后情绪激动,无法接受。为避免冲突,调解员将程某丙等家属请出调解室,单独劝说。调解员向家属解释,如要认定为工伤死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二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应先就以上两个问题与公司达成一致,再谈赔偿事宜。

待家属情绪稳定后,调解员召集当事双方,就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认定工亡的条件等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最终双方对程某甲是在夜间值班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事实予以认可,为后续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调解员根据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调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查明,程某甲系应张某某邀请来京务工,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且具体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均系听从张某某安排,程某甲每月工资3400元,由张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不定期发放。在进一步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三方明确责任及如下事实,并得到三方的认可。

第一,死者程某甲生前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亡。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亡。结合本纠纷,因程某甲与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即便程某甲是在事发后48小时内死亡亦不能构成工亡。

第二,死者程某甲生前与张某某为劳务提供者与被提供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与公司、张某某的再次深入沟通,最终张某某愿意承担对程某甲的赔偿责任,对于死亡赔偿金的金额问题,调委会请法律援助律师按照赔偿标准进行了计算,最终双方达成了45万元的赔偿协议。为了打消各方顾虑,并应申请人要求,在调解员的协助下,程某甲的所有继承人(经查其父母已经过世),包括其妻王某某和两个女儿程某乙、程某丙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20年4月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做出裁定。

【调解结果】

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张某某于某区人民法院出具裁判文书后,于裁判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王某某、程某乙、程某丙三人支付程某甲死亡赔偿金45万元。

2.张某某于某区人民法院出具裁判文书后,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向王某某、程某乙、程某丙三人支付程某甲死亡前欠发的两个月工资共计6800元。

3.双方就程某甲提供劳务受害事宜再无其他争议,王某某、程某乙、程某丙此后不再向张某某主张任何权利。

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在工作过程中发病死亡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难度在于三方责任的认定、责任承担的比例、关于死亡赔偿的标准计算。本案中,公司与张某某虽对程某甲患病不存在过错,但毕竟是在为其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某公司与张某某均从程某甲提供的劳务中获利,从公平原则出发,给予程某甲家属一定数额的补偿较为合理。人民调解员最终为程某甲家属争取到的赔偿款接近工亡标准赔偿的数额,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的同时,避免了当事人矛盾激化,符合人道主义要求,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在各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认可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做出了协议效力确认的裁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矛盾化解。

报送时间:2021年6月7日,归属于其他人民调解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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