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王某与张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规法网整理 人民调解 2021-07-29 0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村民王某开始翻建自家房屋。王某已在2020年将翻建房屋手续准备齐全,征得四邻同意并签字。张某居住于王某家后院,自施工开始后,双方因堆放砂石料、采光等问题发生过纠纷,王某无法正常施工。

当前,王某房屋主体已经基本盖好,为不影响施工进度,2021年3月,王某找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就此事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调委会组成了专门调解小组跟随当事人王某到施工现场进行调查。现场发现,张某和张某妻子手拿铁锨阻挠施工队建房,王某家的房屋主体结构刚刚建好,用于搭建主体的脚手架、木板并未拆除,并不牢固,张某和张某妻子站在脚手架底下阻扰情况危险。调解员见状,立即上前对张某和张某妻子进行安抚劝解。张某称,2021年3月,自己发现王某家盖房高度未按照之前口头约定执行,超过自己房屋高度,遂以影响采光为由,与王某进行交涉,要求王某停止施工,王某不同意并产生矛盾。当天,王某停止施工,随后双方多次就此事发生纠纷。

调解员明白,张某需要通过倾诉发泄负面情感,此后才能进行调解。听完张某的诉说后,调解员表示理解张某的顾虑,但是希望张某和张某妻子能注意自身的安全,一旦脚手架坍塌,后果将不堪设想。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张某承诺以后不会用这种危险的方式解决问题。在对王某、张某、某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核实情况后,调解员认真分析了双方的矛盾焦点,并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

张某与王某系前后院邻居,在法律关系上属于相邻关系。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入手,分别为双方讲解了我国法律对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并指出,发生矛盾时,应当运用法律解决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不能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张某在王某施工的过程中,阻挠施工,显然违反相邻关系这一原则。

但是,王某未按照当时约定超出建房高度,影响了张某家的采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为保证居民的居住质量,相邻各方在修建建筑物时应当与相邻他方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害相邻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相邻一方修建的建筑物影响了相邻他方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即构成妨害,受妨害方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妨害方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

经过调解员的实地勘察,王某所建房屋确实比约定高度有所超出,王某对建房前的口头约定也表示认可,只是鉴于之前张某以堆放砂石料为由与其进行争吵的行为表示生气,所以才加高房屋高度。调解员听后再次劝说王某,未经同意加高房屋影响邻居采光权是违法的,张某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张某要求王某暂停施工的行为是合理的。

听完调解员的耐心劝说,王某也明白了翻盖房屋材料堆积影响邻居出行,自己有错在先,没有化解矛盾的同时又违反约定,私自增高房屋高度确有不当。张某表示,只要王某不影响自己采光就可以施工。至此,双方对详细协商后再行开工的观点达成了一致。王某表示按照之前口头约定内容,王某家房檐高度与张某家高度持平,保证不影响后院张某的采光问题,并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及堆放物,方便张某家人出行。

最后,调解员通过以案释法、释法说理的方式,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就张某和王某家的建房纠纷进行整体分析,张某与王某系前后院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翻建房屋相关事宜及时进行沟通,以确保不侵犯相邻权益。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互相赔偿对方因此次冲突造成的经济损失,折抵后王某给付张某400元。

2.王某按照之前口头约定,王某家房檐高度要与张某家高度持平,不影响张某家的采光。

3.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及堆放物,方便张某家人出行。

双方当事人就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当场履行协议,不再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因农村房屋翻建引起的邻里纠纷。两家因为有过节,积怨已深,双方都憋着一口气不肯让步。调解员运用情、理、法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调解技巧,对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最终化解了这次纠纷。

对于调解员来讲,倾听倾诉也是一项工作,不但帮助调解员了解纠纷事实,还可以准确掌握当事人的心情状态,知道纠纷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更加方便当事人理解纠纷背后的法律关系,发挥调解工作普法宣传教育的作用。

报送时间:2021年6月9日,归属于其他人民调解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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