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李某与任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规法网整理 人民调解 2021-07-28 0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某日,李某的儿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号楼前被人打伤,李某得知后立即报警。民警到达案发现场了解情况时,其子表示只看到一名半长头发的女子,其余事项记不清。为早日找到打人者,随后几日李某自发在楼前蹲守,留意进出人员。2日后早上7时许,李某发现一人与其子所描述的半长发女子任某形象相符,随即掏出手机拍摄任某。任某发现李某用手机拍自己时,立刻上前制止,并同时报警。民警将二人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并委托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在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后,调委会受理此纠纷。

【调解过程】

询问中李某称,孩子被打一事对其造成了很大不良影响,事情发生几天后,孩子见陌生人都会产生恐惧感,个性和之前产生了鲜明变化。李某十分心疼,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尽快为办案民警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在事发地周围见到与孩子描述的打人者外形相似的任某时,并没有考虑到对他人造成的后果。

任某向调解员表明,自己感到非常无辜,此前办案民警询问了解情况时,自己已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自己对李某孩子的遭遇也十分同情,但是在李某刚开始拍照时,自己就要求对方停止这种侵权行为,李某却仍然强词夺理,一直不间断地拍照。直至自己报警,李某才停止拍照这一行为。任某认为,现在网络发达,照片、视频一旦传播出去,对自身必然会造成不好的影响,自己虽然同意调解,但对方一定要切实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作出承诺与保证,会消除照片。

听完双方的陈述后,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明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任某的肖像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未经本人同意的拍照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其次,调解员强调,虽然李某称是为民警办案提供线索,但其并不具备执法权力,不能做出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一旦任某的照片在网络上被传播开来,对其个人在名誉等各方面都有可能造成负面影响,那时李某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任某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利,要求李某将拍的照片全部删除,并追究其行为对自己造成的影响。调解员告知李某,如果想要协助公安机关尽早破案,也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行事。最后既然双方已将前因后果说明,也明白了造成矛盾纠纷的主要问题出在何处,现在要做的就是将双方损失最小化,消除负面影响,避免造成更为复杂和棘手的局面,否则对双方来说都是得不偿失。如果李某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诚心诚意地对任某表示歉意并用实际行动做出补救,任某可以考虑接受道歉,放弃继续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听了调解员的分析劝解后,李某深刻意识到了自己在法律意识上的淡薄,险些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给自己和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法律后果,并同意当着任某的面删除所拍的照片,郑重承诺所拍照片并没有四处传播或留作它用,不会给任某造成任何麻烦。任某也表示理解李某为了孩子的急切心情,愿意原谅,不再追究。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后,纠纷最终得以顺利解决,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工作,双方达成此次纠纷的调解协议如下:

1.李某当面删除所有拍摄的有关任某的照片、视频,并现场得到任某对其补救行为的认可。

2.若因李某的拍照行为后续给任某造成不利影响及损害,李某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责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3.双方如认为有其它事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双方认可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案例点评】

个人意志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管是何种原因、何种借口也绝不能做出损害别人权益的行为,个人隐私肖像受法律的保护,这体现了最基本的人权。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侵犯他人肖像权。调解过程同时也是普及宣传法律知识的过程,在依法依规依理的调解过程中,法律就是最为有利的调解利器,让公民可以充分感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法律可以强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尽力对任某做出弥补,调解员审时度势,对双方沟通时态度的变化及时把握,将纠纷逐渐化解,双方达成和解。

报送时间:2021年6月30日,归属于其他人民调解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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