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李某某与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规法网整理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 2021-07-22 0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李某某均为上海市普陀区某公司员工且住在同一小区。2019年5月某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客车载着李某某行驶途中,突然从车的右侧冲出一条狗,张某某避闪不及,车头撞上狗后又与高架立柱相撞,造成张某某轻微脑震荡,李某某颈部骨折和脑震荡。经鉴定,李某某伤情构成10级伤残。区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经调查取证,出具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在行驶过程中遇紧急情况处置措施不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未系安全带,属交通违法行为,但与本起事故无因果关系,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1年4月某日,李某某就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事宜来到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到此案后,就本案关键证据进行了核实,经查明,肇事车辆属非营运性质,所购保险仅为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不对本车人员的损害进行赔付。

随后调解员与张某某进行了约谈,在其同意调解的情况下,询问了其对事件的看法。随后张某某在调解员的陪同下,来到李某某家中,想共同协商解决此事。当李某某看到调解员身后站着张某某时,情绪突然激动,立即关上房门,不愿与张某某照面。调解员见此情景,为避免发生冲突,立即叫张某某在门外等候,自己先进屋与李某某单独沟通。调解员坐下后,关切地询问了李某某伤势的恢复情况,见李某某情绪渐渐缓和,调解员提议邀请张某某进屋共同协商解决。张某某进屋后,李某某情绪又变得激动起来,其认为交警部门已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就应该对自己进行赔偿,并提出250000元的赔偿要求。张某某则表示自己是无偿给李某某搭车,并且曾劝告李某某系好安全带,以免发生危险。然而李某某不听劝告,乘坐时还打电话分神,才导致了如此严重的事故后果,损失应当由李某某自己承担。双方分歧较大,争论不休,首次调解无果。

首次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又对事件进行了仔细梳理、分析,发现双方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责任承担以及赔偿问题。

为防止纠纷激化,调解员改变了调解策略,决定采用 “一对一”的方法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与张某某进行沟通,并请公司负责人参与。谈话中,为使张某某对自己的赔偿责任有个清楚的认识,调解员拿出了事先准备的法院判例进行类比说明。李某某在张某某的允许下免费搭乘张某某驾驶的轿车,双方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但即便是好意同乘,机动车驾驶员仍负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以保障自身和同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安全地操作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张某某在行驶过程中遇紧急情况处置措施不当,交警认定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于李某某的人身损害,作为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张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调解员和公司负责人共同努力下,张某某表示愿意赔偿,但希望李某某能降低自己的赔偿诉求。

随后,调解员与李某某进行沟通。调解员首先通过讲解法律规定和案例的方式,帮助李某某厘清了无偿搭乘中驾驶员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从情谊上讲,好意同乘是驾驶员好意施惠的行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强制约束力。按照社会良俗及公平观念,无偿施惠而又实施侵权行为时,驾驶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相对减轻。同时调解员表示,李某某在张某某的提醒下仍未系安全带,本人对于损害的后果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同样一起交通事故,张某某由于系了安全带,其伤势明显轻于李某某。因此李某某自己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渐渐地,李某某接受了调解建议,并看在与张某某同事多年的情分上,愿意降低自己的赔偿要求。调解员又进一步解释到,由于现行法律对减轻赔偿责任幅度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双方协商确定。李某某表示同意,并提供了就诊记录。

【调解结果】

2021年4月某日,当事人双方在公司全体员工的见证下,达成如下协议:

1.张某某自行承担己方医疗费及车辆修理费共计125000元;

2.李某某的各类经济损失由张某某承担75%,李某某承担25%;

3.双方再无其它争议,今后无涉。

1周后,调解员通过电话对当事人双方及其所在的公司负责人进行了回访。张某某告诉调解员,已将钱款打入李某某指定账户中,李某某也表示赔偿款已如数到账。某公司负责人表示,此事对公司全体员工也是一次警示,在全公司举办了一场普法培训活动。各方都对调解员的工作给予了赞扬及肯定。

【案例点评】

本起纠纷是由无偿同乘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好意同乘是一种普通的社会现象、一种情谊行为、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减少交通拥堵,倡导绿色出行等具有积极意义。此类纠纷若通过法院判决进行强制性赔偿,虽能解决赔偿问题,但并没有解决由此产生的“芥蒂”,容易形成积怨,而这些积怨会影响到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若不及时从法理和情理的认识上化解纠纷,极易造成人们对无偿搭乘他人的恐惧心理,继而对营造和谐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本起纠纷中,无偿同乘双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分配赔偿责任比例是争议焦点。调解员熟练应用前期已核实的证据,向双方当事人讲述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从法理上消除了纠纷双方对该案的认识误区。在赔偿责任比例分配上,调解员适用了举例释法再结合情理的方式,促进双方顺利达成合意,使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报送时间:2021-06-15,归属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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