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回避的情形(刑事律师辩护回避情形)

规法网整理 刑事辩护 2022-12-02 10:08:30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同一个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案件对方当事人的代理申请,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存在法律服务关系,与案件的审判人员之间存在利害关系,都需要进行回避。

刑事案件律师回避的情形是什么?

律师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的、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近亲属的、同一律师事务所正在代理该案件的其它法律责任的、律师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的等,对于上述情况都应当回避。

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刑事案件中止诉讼的法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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