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单位回避的规定(刑事诉讼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

规法网整理 刑事辩护 2022-11-29 16:13:57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关于刑事诉讼单位回避的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刑事案件当中的侦查员、检察员和审判人员如果和案件有着某些关系,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才需要进行回避,并没有规定过相关单位需要回避。

刑事诉讼单位回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不适用于单位,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检察院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检察院的,检察院要依法进行审查起诉,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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