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公安机关实行监视居住的条件)

规法网整理 刑事辩护 2022-11-25 11:38:04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公安机构可以采用两种方法进行监视居住,被监视者有固定居住地的,可以将这个地方作为监视居住的场所;没有固定居住地的,需要由检察院指定场所进行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方法有几个

两个,监视居住的方法分为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地监视居住两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在公安机关内部将会有明确的记录,在本户籍地也是可以查到的,并且严格地说,监视居住就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的。但不会对外公布,所以不会有什么影响。

盗窃罪1800被监视居住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应该如何认定盗窃侮辱尸体罪

认定盗窃侮辱尸体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客体要件。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

所渭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如从坟墓中、停尸房或从其他任何放置尸体的场所秘密窃取尸体。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是秘密的,是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性质。

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尸体者,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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