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法院可以直接立案?

规法网整理 刑事辩护 2022-09-21 10:35:42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

(1)告知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阻碍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伪劣商品销售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人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外,由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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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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