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规法网整理 离婚 2021-07-01 09:58:41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本文主要针对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来展开解读,在讲解该问题相关知识以后还会为大家带来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方法的整理介绍,下面随着规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

案例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婚姻家庭新型疑难案例判解》

基本案情:甲(男)与乙(女)二人对过网络认识,于2004年3月见面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4月登记结婚。结婚登记之前,达成书面协议一份,其中第6条约定:如果甲向乙提出离婚,甲要做到承诺的以下事项:

(1)婚前所购房屋应归乙所有(三居室一套,已交房款56万元,未付款47万元),甲在离婚后须负责继续偿还房屋未付的购房贷款;

(2)甲婚前所有电器、家具归乙所有;

(3)甲在离婚后每月应给付乙生活费,支付数额为甲工资的70%;

(4)甲在离婚时应给付乙赔偿金2万元。协议也约定了如果乙提出离婚应承诺的事项。

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04年7月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乙答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按双方协议第6条约定处理财产问题。一审法院支持了乙的要求。甲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协议对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在甲向乙提出离婚时,甲婚前的家具、电器应归乙所有;甲自愿在离婚时补偿乙2万元,应予支付;甲承诺其婚前购买的期房归乙所有,故房屋在婚前由甲支付了部分房款后,甲因此取得的房屋期待产权,以及未取得的房屋产权期待利益,应归乙所有;双方关于由甲负担房屋未付款的约定违背公平原则,在房屋期待利益转移给乙后,相应的付款义务亦一并转移,由乙负责偿还未付的购房款,在乙将全部未付购房贷款偿还后,甲乙之间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关于离婚后甲将工资70%给付乙的义务,有违公平原则,应予撤销。

2、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以上就是新《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案例的具体内容。总而言之,上文介绍了一个典型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例,着重提及当财产分割协议对一方显失公平或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时,可以判定协议无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访问本站,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主要是:

1、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总的来说,一个典型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例,着重提及当财产分割协议对一方显失公平或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时,能够判定协议无效。上面就是关于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以及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方法的相关问题解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如果您有比较棘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直接本站在线留言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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