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孩子的财产应该怎么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规法网整理 离婚 2021-09-03 10:01:32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对于离婚抚养孩子的财产应该怎么分配相关问题下面小编会为大家讲解,一起往下看看吧。

离婚抚养孩子的财产应该怎么分配

关于孩子的扶养权和财产,离婚前两人协议应该怎么分配。最后按照协议执行即可。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话。可以让法院。判决。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彼此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保护。

《民法典》第10062条的规定,夫妇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获得的以下财产,是夫妇的共同财产,是夫妇的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送的财产,本法第10063条第3条的规定除外

(5)其他应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依据我国统计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各种各样劳动报酬,包含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各样奖金、津贴和补贴。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我国、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励,如运动员排名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励应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民法典》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国家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能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尽管知识产权看不见,但它是能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目标的物权,因此在现在的离婚事件中,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夫妇都可以共享。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照顾。此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的秩序性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无法支付智力劳动的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受分割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其他版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评论权等,专利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外,分割财产时,对未能支付智力劳动者的当事人的补偿最好一次支付。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夫妻一方以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只属于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特别指定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该是利息。这里的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也是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投资行为可能发生在婚前或婚后。一方面,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不包括预期收益,而是夫妻关系生存期间实际获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配置补贴。从国家《劳动法》的角度来看,上述几项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鉴于此,这四个项目应该是工资收入。是对工人工资的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获得和应该获得也有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夫妻关系生存期间对应的权利是实际取得和应取得。也就是说,权利已经形成,什么时候支付不会影响权利。

7、对一方婚前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标签下,可依法出售、更换、赠予、租赁、抵押、继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一方婚前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在国家,房地产和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分为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表现也可以独立表现。另一方面,结婚前得到的土地使用权,结婚后在这块土地上盖房子,年限不长,分割财产时要分别处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住宅价值。另外,一方婚前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增加了价值,这部分增加价值的价值必须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彼此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彼此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部分能够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彼此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归属纠纷日渐增多。这种纠纷的处理主要应该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本身的性质来确定。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下,家庭共同出资购买股票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股票的归属呢?国家目前发行的股票有员工内部股票和社会公共股票两种。对于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员工持有的股份,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不仅是员工内部股份的注册方式,不能转让给企业以外的任何人,这样的股份往往具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福利性质。如果夫妻和他们家的其他成员在股票所有权上发生纠纷,他们的关系可以认定为贷款关系,另行处理。如果他们购买的是社会公共股票,该股票可以转让和交易,该股票的性质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各方应根据出资情况分割。

9、其他应归共同所有财产。国家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不完整。处理离婚纠纷时,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来源,综合确定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度等因素,维护夫妻的合法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t;婚姻家庭编辑的说明(1)》规定:

(1)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的分割

第72条下属夫妇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票有限公司的股票时,不能协商或者按市场价格分配,人民法院可以按比例分配。

(2)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分割

第73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有关,另一方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夫妻共同协商将出资额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的一半以上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夫妻共同出资额的一半以上的出资额和出资额不同转让的情况下,其他股东的一半以放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标签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能够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定金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既是股东会议资料,也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资料。

(3)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作企业出资的分割

第70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一方的名义在合作企业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的合作伙伴,夫妻协商一致,将其合作企业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其他合作伙伴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该合作伙伴依法获得合作伙伴的地位

(2)其他合作伙伴不同意转让情况下,也不同意转让的合作伙伴的部分,可以减少合作伙伴的财产份额。

 

(4)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割

第75条的夫妻以一方的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个人独资企业的共同财产时,应当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评价企业资产后,获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相互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相互竞争价的基础上,获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相应的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的

相应的企业相应的相应的企业经营者相应的补偿

婚前租赁公房,婚后购买所有权房的处理

无论生育票上记载着哪个名字,都要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

(5)对住宅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由于住宅价格上涨,离婚时不想按合同购买价格分割的情况下,

1、双方都需要住宅,法院组织竞争价格

2、一方得到住宅一方的支付,住宅价格相互协商,协商不能由有关部门评价住宅。

3、如果双方都不要房子,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会重新办理。

离婚时无法取得房地产证明书或无法取得完全所有权的

离婚时,争议的房地产票还没有发行,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发行生育票后再处理,或者判断使用权的归属,生育票下降后,争议者另行起诉由法院处理。

(6)父母出资为夫妇购买住宅的认定

1、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彼此购买住宅的出资必须认定为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

2、结婚登记后,该出资被视为夫妇的赠与。但是,除了指定赠送给孩子的乙方之外。

如果当事人有别的约定,从那里约定。

(七)军人复员费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谓的年平均值是指以军人名义支付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等分配的金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军人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

军人身份特殊替代财产较多-

军人因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残疾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金、复员费、转行费等。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军人伤亡保险费等财产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说明(1)第30条规定:军人伤亡保险费、残疾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征地补偿金的分割

国家法律法规不能具体分割征地补偿金,在司法实践中,征地补偿金以被征地农民为直接补偿对象,但收益人往往包括补偿对象的配偶、孩子等,以解决征地对象及其家庭今后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为目的。这一点和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作用是相同的。因此,在判定征集补偿金归属的过程中,应类推适用养老保险金、破产配置补偿费的法律原则,在财产分割中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8)购买工作年数的分割

购买工作年数的补偿费是员工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国家司法实践中,购买工龄金属于个人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仍有争议。一般来说,根据国家法律的性质,个人财产与个人切相关。夫妻关系生存期间获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重要的是收入是否具有人身性质。购买工作年数是基于作业,因此工作年数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在财产分割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9)比赛奖金的分割

夫妇在体育比赛中获得的奖金是否属于夫妇的共同财产,婚前婚后无法获得绝对关系,主要是奖金的荣誉性质,比赛奖金体现了我国和社会对个人比赛成绩的肯定和评价,具有明显的个人荣誉性,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和比赛奖牌一样,比赛奖金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10)嫁妆的分割

在国家民间传统风俗中,嫁妆一般是女性嫁给女儿的财产,也就是女儿的个人赠与,不是夫妻的赠与,而是司法实践中,从国家传统风俗的角度来看,如果不能明确赠与夫妇的意思,嫁妆就是个人财产

(十一)保险金的分割

保险金的取得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风险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彼此以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人身投保或为其共同财产投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保险金应当按保险费和保险金各自分析:

首先,针对保单已缴纳保费,如果没能变更受益人,该权利属于保单的投保人兼受益人,但是因为其中一部分保费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作为投保人的一方,应该给予对方相当于该部分已缴纳保费的权利。

其次,针对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在保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的受益人不变。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下,这个保险由变更后的受益人享受。

根据国家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十二)虚拟财产的分割

虚拟财产属于游戏玩家和游戏运营商,可以由所有者支配、管理和使用。虚拟财产是游戏者花费大量时间取得的结果,有的虚拟财产是玩家用现实中的金钱换取的,即有一些游戏所谓的装备等。在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买卖的现象也很正常。由此可知,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上财产的范畴,能够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具有交换价值,能够使所有者获得经济收益,在现实中也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实际分割中,如果难以确定其具体价值,可以参考其他获得财产的方法,一般可以采用竞争价格的方法,报价高的一方可以获得游戏账户,同时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如果想详细了解的话,可以在规法网上选择律师进行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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