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格内向的人离婚怎么办,女人离婚前后的心理状态?

规法网整理 离婚 2021-08-10 16:55:24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对于性格内向的人离婚怎么办相关问题下面小编会为大家讲解,一起往下看看吧。

性格内向的人离婚怎么办

没有什么怎么办,很多人以为性格内向意味着没出息,其实也不是这样的,社会发展需要外向的人,同样离不开内向的人,再说了本性难移,内向也不太可能变的外向,认真做好自己就行。

女人离婚前后的心理状态

离婚,正如结婚一样是人生中的大事,应该非常慎重。很多人由于感情烦恼,心情不好,思想比较混乱,很难静下心来理性面对。因此,如果您准备离婚,您应该想清楚以下五个问题。

离婚前必须深思熟虑的问题

一、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看看婚前的感情基础是否牢固,婚后的感情生活是否和谐,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继续生活有无和好也许。如果确实破裂,您才能够给自己做一个决定。没能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离婚,可能是美好生活的开始。

二、您的家庭财产是否全部被您控制,如果都还没,应该着手这方面的调查。在没能查清以前,千万不要随便签订《离婚协议书》。

三、如果有小孩,且彼此也许都要抚养权,应该着手有利于争取抚养权的证据收集。

四、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应该着手对财产进行必要的保全措施。

五、如果您的配偶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您应该着手搜集有关证据,要求损害赔偿。

离婚所涉及所有问题

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当真爱消逝,曾经相爱的彼此选择离婚的方式来结束一段已破裂感情,分割财产则成为必然。怎样应对一方转移财产?婚姻律师专家就此提出相关意见,愿彼此当事人理智处理离婚问题。

1、法律保护弱者,对转移财产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如何应对一方转移财产?

为防止一方擅自处置财产,最好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尤其要注意对方以孝敬长辈等名义将财产转移。

转移现金取证较难,建议对大宗存款设夫妻联名账户,防止一方擅自转移;发觉一方有也许转移财产,尽也许保留对方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等证据。如果还未起诉或现已起诉离婚,发现一方已在转移财产,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后又发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可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财产转移情况较为复杂,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保障合法权益。

房屋婚前买婚后办的房产证,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目前司法实践一般将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产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处理:

1.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现已支付全额房款,则该房产在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有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以自己存款还贷,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和房屋升值部分属共有财产。婚前所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计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3.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在没能约定属于一方财产的情况下,该房屋属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彼此为治疗疾病医疗费用;彼此同意的教育、文体、娱乐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彼此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所负债务;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彼此共同负担的债务。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彼此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能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如赌债等非法债务。

婚前存款婚后有变动是否仍为个人财产?

如果针对婚前个人存款的归属彼此没能协议也没能公证,那么婚后仍属个人财产吗?另外,如果这部分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后作为家庭开支使用,那么离婚时,能否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这部分被使用的婚前个人存款呢?

针对婚前个人存款,只要能证明是婚前取得的财产,不需要公证或协议,都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是如果这部分婚前个人的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了,一般认为是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共同生活使用,离婚时不能够要求返还的。

婚前向亲友借款作为彩礼,离婚时可否作为共同债务一起承担?

根据国家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属于以下情形的,当事人能够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1、彼此未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彼此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该以彼此离婚为标签。

因此,若因婚前向亲友借款作为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能够请求返还彩礼。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国家现行婚姻法律法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没能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6、其他应该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分割财产时,针对夫妻现有的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以及财产的状态,您是否都清楚呢?如果不清楚,建议您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分割财产时涉及公司股份怎么处理?

针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离婚时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彼此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是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能够成为该公司股东。

2、彼此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是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能够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能够成为该公司股东。

鉴于当事人对有关法律的了解不够全面,搜集证据等经验相对欠缺,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帮助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分割财产时涉及合伙企业出资怎么处理?

针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出资,而另一方不是该该企业合伙人的,离婚时当夫妻彼此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是部分转让给对方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标签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能够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是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是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能够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是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鉴于当事人对有关法律的了解不够全面,搜集证据、谈判等经验相对欠缺,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帮助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离婚时怎么处理?

针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离婚时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彼此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彼此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彼此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鉴于当事人对有关法律的了解不够全面,证据搜集、谈判等经验相对欠缺,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帮助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父母为彼此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彼此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在法律上应该认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彼此的,则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彼此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在法律上认定为是父母对夫妻彼此的赠与。此时,若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应认定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房屋时有争议怎么处理?

夫妻彼此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彼此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该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该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彼此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姻法律专家特别提醒,针对离婚时彼此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是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怎样确定?

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该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彼此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标签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彼此能够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司法实践中,针对彼此均希望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女方生活为原则,但是存在例外:(1)彼此协议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2)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3)女方有抚养标签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4)因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是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另外,彼此抚养标签基本相同,但是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一方生活的优先标签予以考虑。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确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抚养权的确定针对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异能否健康快乐的成长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帮助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

什么情况下能够变更抚养权?

父母彼此协议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应予准许。

如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且存在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应该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

1、教育费:高中及以下教育费用一般属于抚养费。婚姻法律专家提醒您,若子女因就读学费高昂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等产生的高额择校费或子女因考试分数不够等原因而产生额外的赞助费,不应该属于抚养费。

2、生活费:子女的抚养费以必要为限。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子女因购买电脑、手机、数码相机等高消费物品或外出游玩、购买商业保险等产生的非必要的支出没能法律依据,能够拒绝支付。

3、医疗费:子女因患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例如,因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法律上的抚养费,但是是父母在道德上有承担该高额医疗费的责任。

对已成年子女,父母是否应该给付抚养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已成年子女,父母一般不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但是是已成年子女尚未独立生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标签的。

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时间和方式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抚养费给付的时间存在以下情况: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2、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而抚养费的给付,针对有标签的父或母,能够一次性给付;暂时不具备标签的,能够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父母彼此经协商,一致同意由一方全部负担子女抚养费,该协商是有效的。但是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愿意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成长所需费用,则不能够。

另外,即是父母彼此达成上述协议后,经过一段时间,彼此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是给付的必要,一方也能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另一方不愿意的,能够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离婚时继父母是否要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其曾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该由生父或生母继续抚养,法律也不要求继父母给付继子女抚养费。如果继父母同意抚养继子女或给付抚养费的,法律也不反对。

离婚后养父母是否要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

针对养父母是否要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这个问题,国家有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彼此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夫妻彼此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能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母可否因小孩改姓而拒付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支付抚养费的父或母不得以小孩改姓为由而拒付子女的抚养费。但是是如果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的,能够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责令恢复小孩原姓氏。因此,离婚后子女变更姓氏不能作为父母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涉外离婚怎样送达诉讼书?

根据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涉外离婚向被告方送达诉讼书,可采用以下方式:

1、依受送达人所在国与国家缔结或是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外交送达;

3、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委托国家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是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能够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能退回,但是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现已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视为送达。

涉外离婚诉讼向哪个法院提出?

根据国家《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国家针对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法院地法。

国家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国家有住所或有居所,国家法院就有管辖权。但是是存在一些例外:1、针对不在国家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民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彼此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彼此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中国公民彼此在国外但是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是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

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原告住所地或是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1、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2、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申请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是彼此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3、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附:台湾法律对离婚管辖的有关规定:

1、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是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

2、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在中华**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

3、夫或妻为中华**人,不能依前两项规定定管辖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

涉港离婚案件

一、香港申请离婚的理由:

法律上,容许离婚的只得一个理由(sole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havebrokendownirretrievably)的地步。

至于什么情况才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呢?法律上订明了以下的情况就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而法院在这些情况下才会接纳呈请人的离婚呈请:答辩人与他人通奸;或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或彼此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离婚令;或彼此已分居最少2年;或答辩人已遗弃呈请人最少1年。

二、香港法院对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

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3、彼此均在香港居住。

如何申请办理涉外离婚登记?

一、申请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标签:1、彼此须自愿离婚;2、彼此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须载明彼此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是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须提交证件和材料: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护照或是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结婚证;3、离婚协议书;4、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l、夫妻彼此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2、离婚登记当事人彼此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3、离婚登记当事人彼此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协议书》“协议人”一栏签名;4、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标签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何申请办理涉外结婚登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登记结婚,须彼此共同到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例如中国一方公民为广州市天河区户籍,则应该到广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而非天河区)申请登记。

l、内地居民须提供: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能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

2、外国人须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是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是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是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是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我国出具的相关证明,应该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是经第三国驻华使(领)国认证。

婚姻律师专家提醒您,国外的无配偶声明或是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如何申请办理涉日离婚?

一、在中国大使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须为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的夫妻。夫妻彼此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的,彼此必须同时亲自到大使馆登记离婚。

二、在日本市或区役所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在中国国内结婚,且彼此当事人均居住在日本自愿离婚,在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在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登记结婚的离婚当事人,可在居住地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申请办理离婚手续,也可向日本家庭裁判所提出离婚诉讼。

三、日本政府出具的离婚文书日需要到中国使用,需在中国驻日大使馆申请办理认证手续。

四、必须在中国国内申请办理离婚手续的:

1、在中国国内登记结婚的彼此,如自愿离婚须亲自到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2、彼此当事人中一方或彼此因故不能亲自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的,或彼此对离婚有争议的,可委托国内亲友、律师作为代理人向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委托人可到中国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委托书公证。

以上资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驻日本大使馆。

内地与港澳台居民结婚如何申办结婚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地与港澳居民在内地结婚,须彼此共同到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例如中国一方公民为广州市天河区户籍,则应该到广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而非天河区)申请登记。

l、内地居民须提供: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能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

2、香港居民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是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能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澳门居民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是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能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须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是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能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对离婚虚假债务的认定、处理及法律后果

婚姻就如一场没能硝烟的战争,情到浓时甜蜜恩爱,一旦感情破裂要离婚,也许就像仇人一样,在分割财产时,费尽心机争夺财产。

刘女士与丈夫苏某的婚姻正值七年之痒,因感情不和闹离婚,而正在彼此离婚诉讼时,苏某的朋友王某拿出一张2008年7月15日苏某签名的借条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苏某向其借款用于购买商铺的50万元。面对借款事实,苏某完全认可,并表示50万元借款是王某给的现金,购买商铺也是一次性现金付款。

突如其来的50万元借款,让刘女士手足无措,她也从来没听苏某提起过这笔巨额借款。如果这笔借款是真实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的借款一般也会视作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刘女士就有也许对这笔借款有连带偿还的义务。这笔借款是真的吗?刘女士找到律师,律师经过对整个事实的分析,认为这笔借款极有也许是苏某与王某串通虚构的,目的是想在离婚时多拿夫妻共同财产。

经调查律师发现王某刚参加作业不久,在一家公司做普通职员,收入不高,目前与人合租生活,不太也许有这么多钱能够借给苏某,同时50万借款直接通过现金的方式也不符合常。于是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苏某银行账户在2008年7月15日前后存取记录及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笔迹鉴定,并持法院的调查令到苏某购买商铺的房产公司了解情况。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慢慢浮出水面。原来,苏某的银行账户其拿到50万借款后并没能存款记录。房产公司也证明苏某购买的商铺是通过一次现金支付和其名下银行账户分五次转账完成的。这与苏某向法院陈述的一次性现金付款购买商铺的说法根本相悖。笔迹鉴定结果也表明,借条形成于2008年7月15日后,与实际时间不相符合。在证据面前,王某承认其为了帮苏某离婚时多分财产,与苏某串通虚构债务。据此,法院裁定撤销有关债务诉讼,并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苏某处以司法拘留。

夫妻本是同林-鸟,即便各自飞,也要好聚好散。像苏某这样虚构债务,夫妻多年的情分虚构没了,自己也赔进去了,实在得不偿失。

怎样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适用婚姻法有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该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能够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怎样起诉离婚?

通过诉讼方式离婚,须必须符合的标签,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一、向法院起诉离婚,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起离婚诉讼;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须与被告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其他关系如同居等不能提出离婚;

三、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应该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应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诉状中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并提交证明合法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等,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有关情况以及相应的证据;

五、应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被告能够依法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参与诉讼,但是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

此外,离婚诉讼有两个例外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有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如何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司法实践中,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是以下几种:

1、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

2、彼此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文书或彼此来往的邮件等能够证明彼此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证人证言,但是因为证人常常与为其作证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加之离婚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一般不采纳单独的证人证言,须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分居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对有关法律不够了解,取证经验相对欠缺,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帮助处理离婚有关事项,保障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由于作业、学习等多方原因长时间不在一个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么,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呢?答案是否定的。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生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法律意义的“分居”是指夫妻彼此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两地生活。当然,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

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了吗?

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婚姻律师专家这个问题“夫妻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是不是酒自动解除了?”答案是否定的。目前国家离婚只有两种方式:去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是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与国外一些存在夫妻分居制度(有一些我国称别居制度)的我国不同。比如在英国,分居方式有协议分居和法院判决分居两种方式,分居期间彼此约定对子女财产等的处理。在国家分居即别居满两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种方式。非经法定程序的离婚,彼此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即构成重婚罪。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适用于夫妻彼此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等问题均能协商一致的情形。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彼此需要准备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到任何一方现实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和结婚一样,须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彼此提交的材料后,经调解不成,准予离婚,发放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

因为当事人对有关法律不够了解,取证、谈判等经验相对欠缺,加之离婚时彼此当事人都很难理性的处理问题,建议非诉讼离婚聘请专业律师全程跟进,保障合法权益。

离婚分割财产时,您应该知道的问题

根据国家现行婚姻法律法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没能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1、一方或彼此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彼此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3、一方或彼此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4、一方或彼此取得的债权;5、一方或彼此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7、男女彼此实际取得或是应该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8、男女彼此实际取得或是应该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9、夫或妻一方为军人的,发放到其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10、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11、其他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状态,您是否都清楚呢?如果不清楚,建议您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了解是否存在财产转移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财产保全,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标签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