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退一赔三法规,虚假宣传退一赔三

规法网整理 法律知识 2023-02-17 16:03:09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虚假宣传涉嫌欺诈的,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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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退一赔三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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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如果发生快递丢失的情况,可以找卖家补发或者退款,无法解决可以找网购平台方介入或者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如果还无法解决可以寻求法律帮助。我国法律规定,在快递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发生快递延误、丢失、损毁或内件不符合,经营快递的企业应该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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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这类标识属于是格式条款,《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有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格式条款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该法还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直白地说,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原则上,一旦接受对方的格式条款,就要受约束,无论其是否知道这些条款的详细内容,或是否完全了解含义。但是若格式条款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有免除人身伤害责任及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则是无效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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