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法定指定辩护情形的是什么(强制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

规法网整理 刑事辩护 2022-12-31 04:29:28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指定辩护适用于哪些情形

人民法院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是有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指派律师进行指定辩护的时间起点是什么

指派律师进行指定辩护的时间起点是审判阶段。

但是从侦查阶段开始就会有律师和嫌疑人进行会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但是如果当事人不接受法援律师的,经过法院批准的,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或者是由嫌疑人的家属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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