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的撤销诉讼是哪个法院?

规法网整理 诉讼 2022-12-27 12:03:05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如果当事人要撤销的是原来一审法院的判决那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法院就是原来的一审法院,之所以会有第三人之诉,本来就是建立在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已经被裁决的条件之下,这个案件的裁决最终是影响到了当事人的权益,所以才会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因此撤销的法院肯定也是原来那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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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的法院是哪个?

若需要撤销的是一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一审法院受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而提起的非常规救济程序,故应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若要撤销的是二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二审法院受理。这样的规定最主要的考虑是基于便利原则,作出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是最了解案情的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交由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理有利其充分自身的优势查清事实,也有利于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

此外还可以避免出现下级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上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情况。考虑到由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纠正自己可能出现的错误存在一定的困难,在此后的立法中也应当赋予第三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

对执行和解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按该条规定,保险标的因第三者原因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后,可以向侵权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进上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权,法院应当支持。但是,在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侵权责任追究行为合法有效的,不支持保险公司追偿请求。侵权第三者在保险公司追偿通知到达前已对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对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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