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三方参与的诉讼和被第三方撤销的诉讼有什么区别?

规法网整理 诉讼 2022-12-27 05:25:00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有独三之诉是在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还没有结束之前参与进去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要案件当中,但是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可以提出撤销的请求。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有独三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区别是什么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三

1·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欲参加诉讼须在本诉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之时。

3·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其合法权益全部或部分是自己的。

无独三:

1·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独特的当事人,有其独立诉讼地位。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能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涉及到他的合法权益。

3·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本诉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有全部的独立请求权,还是有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只要其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参加诉讼,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恶意诉讼中的适用应该怎么办?

1、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恶意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审查,会被驳回诉讼请求同时进行惩罚。《民事诉讼法》时在第56条增加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在我国虚假诉讼案件频发,案外第三人权益屡遭侵犯的特殊背景下,赋予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侵犯其民事权益的相关裁判或调解书的权利,从制度层面加强了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救济。

2、相对于域外立法而言,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着特殊的制度背景,但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仅为一款,过于单一的立法设计无疑增加了制度适用的难度,相关程序规则的粗糙以及多种救济程序并存的混乱局面决定了现有制度存在相当大的完善空间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三点:

1、对判决效力扩张负面影响的矫正;

2、对当事人主义缺陷的弥补;

3、对第三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这里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对被代理人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合同产生了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了。

(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对人在订立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

(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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