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是什么概念?

规法网整理 诉讼 2022-12-26 22:37:27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 audio-visual materials,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 一般以音响 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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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的概念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 audio-visualmaterials,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 一般以音响、 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视听资料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对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将现代高科技先进成果运用于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产物。

视听资料有以下特点:

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

2、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3、具有动态直观性;

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存在有疑点的试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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