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精神损失赔偿合法吗(离婚赔偿精神损害吗)

规法网整理 婚姻家庭 2022-12-20 23:22:16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协议离婚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但是一般只有法定的情形才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失,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离婚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时,一方才可以请求。

协议离婚赔偿精神损失吗?

离婚时,受害方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这是为了维护我国新型的夫妻关系,保护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离婚都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向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失费赔偿需要一些法定的情形。

根据离婚的实际情况,离婚在一些特定的情况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的。只有在婚姻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受害方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失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登记的管辖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离婚诉讼,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结。

4.对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以及对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的人提起的高婿诉讼,按原吉住所地确定管缩,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其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仲裁案件

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取。

5、执行案件

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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