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对于工伤认定的管辖(工伤只有正规医院才能赔偿吗)

规法网整理 法律知识 2022-12-20 16:49:33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体现,也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2、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工伤待遇争议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终审。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工伤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

1、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体现,也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2、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工伤待遇争议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终审。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一审工伤待遇争议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是,移送只能进行一次,接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也不能再自行移送,只能提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申请工伤赔偿需要哪些材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二)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复印件;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原始票据;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职工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单位的需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5、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5-10级工伤职工,需携带下列材料:

用人单位需携带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

若属于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需携带该工伤职工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

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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