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补充侦查应该以几次为限)

规法网整理 刑事辩护 2022-12-19 19:28:26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审理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有哪些,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长时间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审理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有哪些

审理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撤案可以吗

可以撤销该刑事案件,针对于审查起诉之中,公安机构是有权利撤回其进行向检察院提交的相关案件。

因为公安机构很有可能在进行调查取证的时候,发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可能再进行开庭之后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不能够顺利进行。

公安机构可以根据案件的发展需要及相关要求并案件进行撤回,如果诉讼案件的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进行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则应当由公安机构进行撤销,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案件的立案侦查需要由公安机构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以正式取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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