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录音侵权吗,通话录音属于侵权吗

规法网整理 诉讼 2022-12-13 03:50:08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通话录音侵权责任是否会承担就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定,一般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隐私是不需要承担,但如果录音有其它的行为,那么是可以按侵权责任来进行认定,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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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录音侵权责任会承担吗?

手机通话时收集到的录音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隐私以及合法权益是不违法的。

而且我们法律允许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吗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证据的八种表现形式如下:

1、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物证痕迹。物证的证据作用高于人证,物证比口供和证言相比更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

2、书证是以其记载的或者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材料。如反动传单、记载犯罪计划的笔记本、证明犯罪情况的书信;

3、证人是独立与犯罪之外的第三者,证人是通过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办案机关所作的陈述是证言。警察、检察官、律师、法官在非执行职务时了解案情的,应当以证人身份出庭,不能参与本案是起诉、辩护和审判。证人向办案机关以外的人所说的话不属于证言。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

4、被害人就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被害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其比一般证人对案件情况的了解更全面、更具体。但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低于证人证言。被害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害人的陈述不如其他证人证言公正、客观。被害人为了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可能夸大事实。被害人也可能就是诬陷人。被害人也可能故意缩小事实;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俗称口供。作为证据的口供,不仅包括当事人本人的供述,而且包括其他同案犯的供述;

6、鉴定人受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者聘请,就案件的某些专门问题鉴定后制作的书面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的情况所作的图片、影像、文字记录;

8、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录像资料。

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8.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证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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