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标的更换,诉前保全标的错误怎么认定

规法网整理 诉讼 2022-12-12 22:09:12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诉讼保全标的物更换是可以的。标的物作为诉讼中重要的财产,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期间,应积极的保护和保存这类财产。在案件审理后进行相关的分配,分配后当事人对审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诉讼书办理相应的上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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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标的物更换的规定是什么?

在诉前相关的执行财产称为标的物,相关的标的物可以变更为利于执行的称为诉讼标的物更换。相关的当事人还应提供相关标的物的具体信息,相关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案情和法律的规定,办理这类标的物的更换事宜。

诉前保全标的物置换是指补保全人提供等值的其他标的物置换被法院保全的标的物,并且置换的标的物有利于执行。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合同纠纷的诉讼标的如何计算?

合同纠纷的标的一般不需要计算标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金或者违约金书写诉讼请求即可,但是在少数情况下,如借贷合同纠纷中,需要依据利率算利息或要依据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计算得出逾期利息。

合同诉讼标的是没有具体计算标准的,应该由当事人在起诉书在载明,诉讼标的依据具体情况而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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