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工资应怎样计算个税 再次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计算方法

规法网整理 法律知识 2021-07-09 10:26:15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有一些人也许想要知道,关于失业金应当怎么申领,也许最笨的读者会涉及到再一次的申领失业金。下面记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补发工资应怎样计算个税以及再次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计算方法问题相关答案整理介绍,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相关知识吧。

补发工资应怎样计算个税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 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再次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计算方法

《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2000】8号)规定,劳动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这一规定最重要的有两条:

其一,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即前次失业前的缴费时间不能再计算,不能再作为享受条件和领取期限的依据。再次就业后不足1年就失业的,本次是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因为他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为零。但他可以使用上次剩余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其二,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前次失业时没有享受完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在本次失业期间照样领取。比如,某人属于再次失业者,前次失业是在两年前,当时按照规定,他可以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实际上他享受了10个月后就有了工作,还剩下14个月期限。这次失业,按照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的规定,他只有6个月的享受期限。但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他可以享受到20个月,这样做对他才是公平的。

以上就记法小编带来的的相应解答,总的来说,如果会计处理上当月的工资在月计提,按月进成本,尽管没能发放,但是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按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全员申报,这种情况下,视同企业向职工欠款,会计上列作“其他应付款”核算,等有钱时再一起发放,这是能够分每月应发数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相信大家看了以后应该知道补发工资应怎样计算个税以及再次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计算方法答案了,如果大家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关注本站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也可以留言咨询,众多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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