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件中持凶器如何认定(如何认定持凶器寻衅滋事)

规法网整理 刑事辩护 2022-12-07 15:40:30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寻衅滋事罪中持凶器的认定是什么,寻衅滋事罪最新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寻衅滋事罪中持凶器的认定是什么

持械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

司法解释将“凶器”规定为两类:

一是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二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

如果将其他器械认定为“凶器”,应当具有“为了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

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凶器,应从两个情况予以确认:

1、国家管制类器械,即器械本身属于国家管制类,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必然属于凶器。

2、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如砖头、菜刀等。

这些器械并非国家管制类器械,要认定其是否属于凶器,就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其中,枪支、爆炸物本身社会危害性较大,国家对其严格管制,《枪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枪支、爆炸物的持有资格、使用范围和使用区域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行为人未获许可或超出许可使用范围、区域而持有的即属违法或者犯罪,如果携带进行犯罪活动,自应认定为凶器。

也就是说,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犯罪倾向。

如果行为人携带上述器械实施抢夺,无论行为人携带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实施犯罪,均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如砖头、菜刀等。

这些器械并非国家管制类器械,要认定其是否属于凶器,就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

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构成本罪,所传授的必须是犯罪方法。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实践中多为具有犯罪经验和技能的人,如盗窃、抢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惯犯、累犯。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去实施犯罪而故意向其进行传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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