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2022年(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规法网整理 刑事辩护 2022-12-06 15:27:49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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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1、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

2、对既遂犯应直接按照《刑法》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对危害性和罪责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

准自首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准自首有两个成立条件:

一个是主体条件,一个是罪行供述条件。

1、准自首的主体范围。

根据现行《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立准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

但是,对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遵守侦察人员的规定,其人身自由就会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如实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成立自首,从而成为准自首的主体;

被单处罚金的刑的罪犯虽然没有被关押,但是也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他们在执行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要人其他罪行的,也能成为准自首的主体;

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而解释是条件地提前将犯罪人予以释放。

在缓刑考验期内,假释考验期内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也可成立为准自首的主体。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实质与准自首并无本质区别,也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为自首。

因为行为人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显然也是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

对其不以自首论,又有失公平。

2、从罪行供述条件看,是限定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只有“与司法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方能“以自首论”;

如果属同种罪行的,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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