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改造擅封人行道致交通事故是否需担责?

规法网整理 案例解读 2021-08-03 0

为改善居住生活环境,塑造老旧小区新形象,提升居民幸福感,近年来,不少外墙维修、路面硬化、绿地美化等旧城改造项目开始动工,但住在青浦的王女士却因此而犯了愁。

今天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因旧城改造施工方擅封人行道,导致行人受伤的身体权纠纷。

2019年9月初,王阿姐推着刚满一岁的小宝去小区外散步,发现小区边的人行道都拉上了警示线,王阿姐没有办法只好贴着马路牙子在非机动车道上行走,刚走没多久,突然就被后方驶来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撞倒在地,王阿姐惊魂未定,好在小宝的婴儿车只是被推出去了一段路,小宝没有受伤。

王阿姐赶忙报警,交警在查看现场并询问双方后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小哥负主要责任,而在此处施工的美丽家园建筑公司负次要责任,王阿姐无责任。之后张小哥带着王阿姐去了医院,并垫付了187元医药费。

王阿姐、张小哥、美丽家园建筑公司三方对于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王阿姐无奈起诉张小哥和美丽家园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万多元。

张小哥辩称

同意赔偿,但应该由美丽家园建筑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时,自己正在回家的路上,经过红绿灯后就到了施工封闭道路的地方,现场灰尘很大,根本看不到前方行人情况,等看到的时候已经来不及减速,才会撞到原告,美丽家园建筑公司的行为才是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

美丽家园建筑公司辩称

同意赔偿,但认为应该由张小哥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时,公司是在路边两栋小区居民楼做外墙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办理了施工许可证,是合法施工。因为怕有坠落物伤及行人,所以就拉上三角旗封了临近的人行道,这是本着对行人负责的态度采取的措施,封闭人行道只是暂时还没有办齐手续,并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小哥在驾驶非机动车过程中从后撞上缓慢行走且推着婴儿车的王阿姐,系明显制动不当,公安机关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去现场查看、询问当事人,张小哥当时并未提及灰尘迷眼导致事故,亦未对事故责任认定表示异议。

一方面,根据被告提供的施工许可证可看出,施工的地点为人行道旁边围墙内两栋居民楼,与事发地点相隔较远。另一方面,张小哥作为主张积极事实存在的一方,应当提出证据,但其未能就灰尘迷眼导致事故举证。

综上,法院酌情确定张小哥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

美丽家园建筑公司施工虽依法获得了工程施工许可,不代表其后续施工中所产生的行为合法。侵权是事实行为,即行为人虽不具有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据法律规定能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美丽家园建筑公司未经许可封闭人行道,导致王阿姐只能从非机动车道行走,增加了行为危险性,应酌情承担30%的次要赔偿责任。

在对王阿姐的各项损失依法核算、认定后,结合两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张小哥应赔偿王阿姐22893.78元(已扣除垫付的187元),美丽家园建筑公司应赔偿15141.76元。

在施工区域附近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格外注意有无现场临时架设的指示标志,减速慢行通过,行人应尽量避开施工路段,如必须通过先查看有无安全通道。施工单位在采取各项施工举措之前,除需及时报批外,亦应采取合理措施,如设立安全通道、专人现场监督,不应采取较为粗暴的封闭人行道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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