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有哪些情况

刑事辩护 2023-07-20 0
问题描述:保险欺诈有哪些情况
律师回答: 2023-07-20 16:56:20

在国际上,保险欺诈也被称为保险犯罪。在实践中,大致有以下类型:

1、投保时诈骗。包括先出险再保险骗赔、高额投保骗赔、重复投保、一险多赔、隐情投保骗赔、无标空投保骗赔等。

2、事故报告时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张冠李戴式骗赔、制造事故、虚假保险骗赔、虚假理由、扩大责任骗赔等。

3、索赔时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在文件材料的伪造和修改上,包括夸大损失、低保险和高赔偿、伪造事故、谎报事故等。

投保时诈骗的具体情况:

1、保险先保险后保险,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应不确定或自然,如果保险发生事故或损失,违反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对保险人极不公平,这种保险欺诈的动机主要是后悔没有及时保险,导致损失无法赔偿,所以想转移给保险人。其具体操作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保险日期向前推,即倒签单。这类行为往往表现为投保人利用特殊关系,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内外勾结,在虚假时期补办保险合同。二是往后推出险日期,往往表现为鉴定部门合谋,改变出险日期。这种欺诈方法的特点是保险时间非常接近保险公司的报告时间,提醒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赔偿过程中发现这种现象,应仔细调查,不易赔偿。

2、高额保险欺诈。投保人没有支付保费的能力,而是强迫投保高风险保护,受益人为自己,这是一个严重的道德风险。

3、隐藏的保险欺诈。主要表现为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已经患有严重疾病或财产保险标的物处于危险之中而投保。

4、没有目标的空投保险欺诈。主要表现为保险目标根本不存在,如:为死者投保,中国有一名妇女死亡一年,有人谎称是丈夫,为死者投保人身保险,半年后,表示意外死亡,并出具虚假证明索赔,属于死者活人欺诈。

5、重复保险,一险多赔偿。根据我国法律,财产保险重复保险的累计保险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即使超过,超过部分也不得给予赔偿。然而,为了获得更多的保险费,一些罪犯经常故意向多个保险人投保,隐瞒重复保险的情况,并在事故发生后向多个保险人索赔,以获得更多的赔偿。

事故报告中欺诈的具体情况:

1、张冠李戴式骗赔。主要采用移花接木,易名替代方式。沃宝网络保险专家表示,保险目标应该是唯一的、具体的,在实践中,一些欺诈者为了欺骗保险赔偿,经常使用另一个象,如保险车牌挂在保险车上,冒名更换;在医疗保险中,一些医院与患者串通,因为患者不能支付医疗费用,写保险名称;在财产保险中,房屋火灾没有保险,报告说是保险B房。

2、造成事故,骗取虚假保险赔偿。也就是说,人为造成事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以此骗赔。造成这种欺诈行为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人为造成事故,以摆脱企业困境,或者因为保险对象受到保险责任以外的原因而减值,以获得赔偿。最典型的人身保险是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谎称事故。欺诈人未能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可以终止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欺诈人骗取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的,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3、虚假报告原因,扩大责任,并非所有风险都具有保险价值,只有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风险类型是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根据不同保险类型的需要,保险合同将规定一定的除外责任。在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经常在事故发生后故意虚假陈述事故原因或隐瞒事实真相,使保险公司误以为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实际上将除保险责任转化为保险责任。

索赔时欺诈的具体情况:

1、夸大损失,低保高赔。事故损失很小,但被保险人故意夸大损失程度,如虚假列出损失项目、夸大损失金额或伪造、修改原费用凭证等。另一个例子是将损失从小变为大。事故时间从前变为后。事故发生在8号,保险发生在10号。索赔时间改为18号。事故机车最初是开回来的,所以我打开了一张拖车救援费发票,要求索赔数千元。夸大损失的另一种方式是消极放任事故的发生,故意不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或补救措施。这也是一种欺诈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即被保险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损失。

2、伪造事故,谎报危险。采用证人伪证制作虚假事故现场证明材料,无中生有未发生事故,谎称发生事故,如明明转让车辆,却谎称被盗,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一百七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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