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情况

规法网整理 公司法律 2021-06-07 09:48:01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本文主要针对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来展开解读,在讲解该问题相关知识以后还会为大家带来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情况的整理介绍,下面随着规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在《民法典》中已经取消了禁止结婚的疾病这一条规定。只规定其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前告知另一方,如果没有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并没有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情况

对于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制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为确保子女的健康,我国法律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该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总的来说,最新《民法典》中现已取消了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彼此属于直系血亲或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但是是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必须要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没能如实告知的,另一方能够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上面就是关于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以及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情况的相关问题解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如果您有比较棘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直接本站在线留言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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