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结婚的条件 民法典禁止结婚的条件

规法网整理 婚姻家庭 2021-06-07 09:37:52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本文主要针对禁止结婚的条件来展开解读,在讲解该问题相关知识以后还会为大家带来民法典禁止结婚的条件的整理介绍,下面随着规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禁止结婚的条件

《婚姻法》已经废止,相关规定需要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执行。

根据《民法典》规定,禁止结婚的条件为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其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前告知另一方,如果没有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或者一方因胁迫结婚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都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禁止结婚的条件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总的来说,结婚的禁止标签,又称消极标签,或称排除的标签、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结婚的禁止标签: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上面就是关于禁止结婚的条件以及民法典禁止结婚的条件的相关问题解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如果您有比较棘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直接本站在线留言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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