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及分析

规法网整理 婚姻家庭 2023-03-13 10:36:26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债务是需要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债务,是由个人偿还的,如果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是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那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及分析?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本文内容收集了一些相关内容整理与大家分享,通常法律问题复杂且专业性较强,如您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本站免费问律师,尽量详细以便针对性解答您的法律难题。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及分析

案情回顾:

张某与彦某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与其所在单位签订《购房协议书》,以张某的名义购买位于海淀区的一处房屋(以下简称海淀区房屋),房产证由售房单位统一办理。后张某辞职随彦某出国,出国后海淀区房屋由彦某家人居住。

2005年,张某与彦某回国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在海淀区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之前,双方均有权居住,即张某在京工作期间由张某居住,其他时间由彦某及其家人居住;在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之后,由先在京定居、工作的一方拥有该房屋产权,并由拥有产权一方按房屋价格的50%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如双方均在京或不在京定居、工作,则彦某有优先决定房屋产权归属的权利,并由拥有产权一方按该房屋价格的50%给予另一方以经济补偿。离婚后,张、彦二人各自出国。

2006年底,张某与北京某公司达成工作协议。

2007年初,张某回京工作,但彦某家人占据海淀区房屋,最终张某因居住问题不得不重新出国,并于同年加入外国籍。

2008年,售房单位拟将张某名下的海淀区房屋所在居民楼整体置换到丰台区。

2009年3,张某与彦某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将现有房屋交还售房单位,置换后的房屋,双方均不入住,出售置换后房屋并平分售房款。

2009年4,张某、彦某各委托一人与售房单位签订《调换住房协议书》,协议约定,现有房屋交还售房单位,由售房单位办理现有房屋注销手续与新房屋登记手续。

2009年5,彦某提出,不履行2009年3月达成的协议,要求置换的丰台区房屋归彦某所有,丰台区房屋房产证在办理中。

2013年1月,张某辗转得知,彦某拿着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要求售房单位办理房屋更名。

经阅卷发现,彦某于2010年3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确认张某与彦某所签的离婚协议有效,要求将海淀区房屋判归彦某所有,由彦某按购房款的一半约6万多元支付张某经济补偿。彦某在诉讼中隐瞒了张某为外国人的事实,不提供张某的完整的通信地址,导致法院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并缺席审理。另,法院公告方式本身也违法。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彦某又拒不提供海淀区房屋已经置换且双方已就置换房屋另行达成分割协议的证据,仍按离婚协议约定要求分割海淀区房屋。为达到少支付张某经济补偿的目的,又捏造张某长期不配合过户的谎言,导致法院将海淀区房屋判归彦某所有的同时,彦某支付了张某50万元作为经济补偿。该判决已于2012年8月生效。

2013年五一节后,受张某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申请再审,再审理由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再审材料提交后没几天,张某得知彦某于五一前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既定思路,张某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将执行案件搁置下来。

审理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理由是: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后裁定:撤销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并将案件发回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理由是:原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即: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2014年9月,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期间,彦某主动要求调解,最终达成调解方案,将丰台区房屋归彦某,由彦某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再审期限如何确定;就同一财产所签不同协议效力的认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如何分割;公告送达适用的条件及公告载体;执行异议如何进行,等等。同时,本案也体现了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的重要性,以及积极应诉的重要性。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债务吗

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债务是要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进行分割的。提醒您,如果是属于个人债务的,则不要分割,由个人偿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首先应当由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如何算?

夫妻在离婚纠纷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的,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分配。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一般情形是不用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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