谩骂侮辱诽谤他人,辱骂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样的

规法网整理 法律知识 2023-03-02 02:33:43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在公众场所公然辱骂他人,使用捏造的事实损害他人的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辱骂诽谤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类案件是自诉案件,要受害者自己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会受理。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辱骂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实施,在网络等场所散布或组织、指使他人散布的;

2、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该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法律上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构提供协助。

什么行为构成名誉权侵犯?

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语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事实

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公正报道事实,若新闻报道有违客观事实,则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其中,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擅自所作的认定,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所谓客观事实,是指哪些已经发生或者确定将来发生的事实;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即一事实是另一事实的必然原因或者确定结果。一般而言,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判断标准方能作出认定。当然,任何人均可能对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内心确认,但内心确认没有外化以及公开表示前,不会构成侵犯他人名誉的事实。就本案而言,案外人冯某服用原告开出的中药以及冯某死亡均属事实,但冯某服用原告开出的中药与冯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没有专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的情况下,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能擅自作出认定。被告作为电视台,其自然没有认定客观事实之间是否具备因果关系的相应资质,其在新闻报道中对客观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认定亦未依法定的程序和判断标准,纯属新闻工作者的主观意见。当新闻工作者将其对客观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主观认定意见在新闻中公开报道时,系个人内心确认的外化及公开表示。据此可以认定,在没有法定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对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认定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对客观事实擅自作出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捏造事实”的范畴。因此,新闻报道中对客观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援引权威性的认定。

对于以上内容希望可以给到大家参考。虽然现在法律行业律师有很多,但是大家在选择律师时,还是要仔细考量,尽量选择口碑、专业性强的律师进行委托,做到真正的省心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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