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单位委托个人(委托代理 行纪 居间)

规法网整理 公司法 2023-01-31 03:34:39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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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委托行纪和居间合同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相同点是都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二者的不同点如下: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与隐名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1)介入权和选择权的主体和性质不同:

隐名代理行使介入权的主体是委托人,选择权行使的主体是第三人。

而行纪合同介入权的主体是行纪人。

(2)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所导致的权利义务主体不同;

行纪合同是由行纪人独立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责任。

而隐名代理它仍然是一种代理关系,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3)物权流转关系反映的所有权主体不一样;

由于隐名代理仍是一种代理,在代理过程中不发生物的所有权因物的流转而发生转移至代理人的情形。

而行纪合同中当物流转至行纪人手中时,物的所有权因物的转移而转移。

当物流转至受托时受托人正值破产,此时委托人与受托人是行纪合同关系还是隐名代理合同关系对物是否纳入破产财产的处理有决定性的意义,此时对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

(4)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而代理合同不一定都是有偿的。

(5)隐名代理存在委托人只对代理人单方授权的情形而行纪合同必须是双方成立了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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