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的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法院一样吗

规法网整理 交通事故 2023-01-10 03:18:13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交通事故法院鉴定伤残规定是需要根据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确定最终的等级,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评定商标等级的依据是医院的证明,还有就是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伤残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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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院鉴定伤残规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法院鉴定伤残规定是需要根据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确定最终的等级,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一般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临床法医鉴定标准有哪些?

1、一级

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1.3 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二级

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3、三级

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3.2 头面部损伤

(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双眼盲目4级;

(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3.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3.4 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对于以上内容希望可以给到大家参考。虽然现在法律行业律师有很多,但是大家在选择律师时,还是要仔细考量,尽量选择口碑、专业性强的律师进行委托,做到真正的省心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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