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轻微伤准确吗,交通事故重大过失的认定的标准

规法网整理 交通事故 2023-01-07 22:13:46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交通责任重大过失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步骤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交通责任重大过失如何认定

驾驶员严重违反交通规则、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如逆向行驶、严重超速等,可以认定为有重大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故事全责需要请律师吗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是必须要请律师,但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当然建议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责任人聘请律师。因为律师可以通过专业的态度帮助当事人快速的处理整个交通事故,如果交通事故的情节都比较轻微的话,聘请律师介入处理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各方人员来说都是有益处的。

交通事故中对方对事故责任承担全部责任,此时并不是必须请律师,关键看证据情况以及本人对法律熟悉情况而定,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委托律师。

关于原告主体的认定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原告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遭受损失的人可作原告。

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的对象划分。具体应包括: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三种。

行人。是指在道路上行走的人。

乘车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种乘车人:

1、有偿的同乘者。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的机动车内的支付交通费的或付出相当于交通费用的乘车人。

2、好意同乘者。又可叫做无偿的好意同乘者。所谓好意同乘者,通常是指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或利用他人车辆装载自己货物的人。这里所说的无偿是泛指各种免费利用他人车辆的情况。

3、商家或有关单位特定接送的人。这些人员一般包括:商家根据自己经营活动的需要,为促进自己商品的销售,方便顾客购物,在交通不便的区域免费固定发车所接送的顾客;一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接送的有关开会人员或办理其他公务的人。

4、乘坐班车的人和执行职务行为中的乘车人等。

车辆驾驶人。应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

上述这三种人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人身遭受损害造成损失的,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实践中,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情况的复杂性,本文也不可能将所有情况全部概括,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处理。

其次,对受损害对象造成的后果而产生的特殊费用来划分主体可分为以下三种:1、享受死亡补偿费的死者家属;2、死者、伤残者的被扶养人;3、因发生机动车损害事故而支出必要交通费或其它费用的死者的家属。

1.享受死亡补偿费的死者家属。死亡补偿费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而付给死者家属的抚慰金,以及对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金。因此,该费用的享有者应限于是受死者生前抚养、赡养的近亲属。因为这种补偿具有抚恤费的性质,所以只能按规定内的受扶恤的对象由本人直接享有,而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分割,享有此项费用的死者家属均可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即为共同原告。这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快更好地合理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产生累诉,既减少了法院重复办案的麻烦又减轻了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2、享受抚养费的死者、伤残者的被扶养人。这里的伤残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解释,应该是指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按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确定,以第七级残疾以上(含第5级)为限。实践中哪些人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呢?我国《婚姻法》、《刑法》、《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对“扶养”分别作了广义和狭义的规定。广义的抚养,应包括上述法律中所使用的赡养、扶养、抚养。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规定的各种赔偿项目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来看,被扶养人的范围应理解为广义的解释。包括死者、伤残者实际负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近亲属。近亲属又包括:配偶、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上述这些人如果要成为原告,除具备上述条件即必须是实际扶养的近亲属外,还必须同时具备“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条件,即该被扶养人的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扶养人供给,或者偶尔有少量的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另外,根据《办法》第37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人可以作为原告,即“其他的被扶养人”,主要是指死者生前或者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只要符合这两项条件的“人”就行,他可以是老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既可以是健康人,也可以是残疾人;可以是长期无工作的家属,也可以是其他人。但这些人不一定与死者、伤残者具有法定的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

3、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而支出交通费等费用的死者家属。受害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死亡,其亲属要参加事故的处理活动,包括死者尸体的火化处理、死者丧事的操办等后事的处理活动,那么这些亲属势必要发生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这些费用对于死者亲属而言即是损失。故死者亲属可以原告身份就这些费用主张权利。但是,为了不加大事故责任方的负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应超过3人,这3人原则上应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离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较近的亲属;如果需要外地、国外亲属参加的,一般应征得对方同意并经过公安机关认可。这样亲属超过3人的,也应视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失的人可作原告。这里的“人”可包括:1、公民;2、法人和其他组织。

1、公民。公民应包括前面第一类所划分的所有自然人。同时应包括车辆为个人所有的公民。这些人在发生机车交通事故后,人身权遭受侵害的同时可能财产权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或者在人身权未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而财产权受到了侵害。无论是上述那种情况,其受损失方均有权作为原告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其所受损失。财产损失一般应包括:受损害人穿戴的服装、佩带饰物等;随身携带的物品;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车损等。只要是遭受财产损失的财产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就可以主张权利。

2、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有可能是执行职务行为的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如果这些人携带的物品被损害,由于物品的所有权为单位所有,那么,单位即可作为原告。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如果车辆驾驶人驾驶的汽车被损害,汽车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是单位,单位可作为原告主张权利。出租汽车行业,如果出租车司机发生汽车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司机的行为为职务行为,由其所在的单位主张权利。汽车租赁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往往租赁双方有合同,但一旦承租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承租人负担,损失也有承租人自行负担。发生交通事故后,承租人所租的汽车被损害,承租人与事故的另一方作为当事人参与事故的处理,如果双方协商由事故的另一方负责修车,车修好后,承租人满意了,而出租人认为车况与出租时相差很远,出租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赔偿。

对于以上内容希望可以给到大家参考。虽然现在法律行业律师有很多,但是大家在选择律师时,还是要仔细考量,尽量选择口碑、专业性强的律师进行委托,做到真正的省心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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