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财产保全的法条,财产保全期间的损失如何处理

规法网整理 诉讼 2023-01-03 19:54:39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中财产保全期间的损失如何处理,财产保全的分类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民法典中财产保全期间的损失如何处理

由于诉讼保全是一种强制性措施,且只要理由成立,不必征得被申请人同意即可实施保全行为。因此,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有错误的”的含义应该是:

首先,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的,因为申请保全和诉讼请求是有连代关系的,前者是由后者引发的,不存在诉讼请求也就没有诉讼保全,如果诉讼请求不合理,必然导致败诉,也就是说其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损害,法院自然不会去保护没有受到损害的权益。

民法典中财产保全控制措施有哪些

民法典对财产保全措施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综上所述,在民间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发起诉讼之前,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行为的,情况紧急,可以申请诉求财产保全。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金,比例不得超过申请财产的百分之三十。法院批准后,可以采取冻结、扣押等其它方式来执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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