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解释业主对建筑物的三种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规法网整理 房地产 2022-12-31 23:35:53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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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用部分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欠缴物业费纠纷仲裁可以吗

欠缴物业费纠纷仲裁当然是可以的,但前提是有事先约定。

物业合同纠纷申请仲裁必须先行约定,没有约定的,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物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与途径,包括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但是,要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合同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并明确约定清楚仲裁机构,也可以在发生纠纷前或之后,当事人各方达成申请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指向明确。

没有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应向法院起诉。

如果业主恶意欠交管理费,应先通过沟通协商解决,看看业主是不是有什么原因才会欠交管理费,要是故意欠交的,物业公司没问题,那么就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了。

但是停水停电,这个方法是不可取的,很容易造成以后工作更被动。

通过感情管理,多打交道,让业主感觉到不交管理费会很不好意思,这样问题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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