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代理词(离婚代理词原告女方)

规法网整理 热点专题 2021-07-20 10:15:59 0

规法网专注于简单易懂法律知识,下面针对离婚代理词来展开解读,那么离婚代理词原告女方你知晓多少?首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针对案件进行事实分析以及相关的理由和发条。

离婚代理词原告女方

原告起诉离婚未到庭的处理方式:如果原告提供正当理由,并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且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的,可以延期审理。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代理词——离婚诉讼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1、原告王XXX某与被告XXX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就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原告XX在结婚后的——2003年10月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2004年4月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原告XX与被告XXX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3、被告XXX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4、被告从未尽过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也是造成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合理的抚养费。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两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加上被告目无法纪、漠视人权,经常使用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

离婚代理词——起诉离婚家具家电怎么分配

新婚姻法离婚家电家具秉着平等分割的原则进行的。但是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要分家中的家具电器的话,因为家电家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可以通过市场上的价格,给对方一定的补偿金。

根据《婚姻法》并且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离婚代理词——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代理词有哪些

诉讼离婚案件的代理词主要是针对庭审中的证据情况、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去准备,一般从三方面去准备,夫妻感情破裂、孩子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感情破裂如何去写代理词,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给出了最佳的角度,该规定中前言部分明确地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判定角度:“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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