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离婚法律(德国离婚法律规定)

规法网整理 热点专题 2021-07-16 09:53:14 0

规法网专注于简单易懂法律知识,下面针对德国离婚法律来展开解读,那么德国离婚法律规定首先《德国民法典》在每种类型的夫妻财产制中,明文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及其清偿责任、个人债务及其清偿责任。这是基于夫妻对外财产责任在婚姻内部的分摊与夫妻财产制紧密相关。

德国离婚法律规定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不同之处有:涉外婚姻离婚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而一般的离婚诉讼都是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德国离婚法律——德国离婚财产分配

德国法律认为,女方是弱者,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充分考虑。原因在于妇女在婚后对家庭的贡献大于男人;她们操持家务、生育子女,放弃职业生涯转为家庭主妇,这既是女方对家庭的贡献,也是对社会的贡献。因此在德国离婚财产分配中,法院会更多地照顾妇女和婚生子女的利益。

德国离婚法律——离婚案件能否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一规定说明,不是任何民事案件都可以申请再审。解除婚姻关系具有特殊性,其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可能再行与他人结婚,在判决生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再婚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缔结的婚姻是合法的婚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更不得强行解除。如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申请再审,就有可能出现再审判决与现实婚姻状态相矛盾的局面。退一步说,有些离婚案件的判决生效后,即使当事人双方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希望,也不应申请再审,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从而恢复婚姻关系。

应当明确的是,对在同一离婚判决中,既有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又有判决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内容时,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而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则应当允许申请再审,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要求增加或减少子女抚育费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提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之诉,人民法院作为新的案件办理,当事人不必申请再审。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作了专门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德国离婚法律——疫情地区治疗费用谁承担

依据相关规定,本次疫情治疗费用都由国家财政承担。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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