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结县索某与巴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规法网整理 人民调解 2021-07-29 0
【案情简介】

索某于2020年11月在位于琼结县某乡某村某小组的宅基地上拆除自家老屋,建了新房。之后,同村的巴某在距离索某房屋后门20公分处索某的宅基地上建了一堵围墙,完全挡住了索某家的后门,导致后门无法全部打开,影响正常通行,给索某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索某多次找到巴某,要求其拆除围墙,巴某都不予理会。村委会也多次上门做双方的工作,却都无功而返。无奈之下,索某向琼结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接到申请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通过查阅卷宗及实地走访的方式,详细了解此纠纷的具体情况,并与纠纷双方约定了第二天在巴某家中进行调解。

第二天,纠纷双方及调解员在巴某家中对此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一开始,纠纷双方态度平和,调解员向纠纷双方询问各自的诉求。索某表示,巴某的围墙建在自己家的宅基地上,导致自家后门无法全部打开,严重影响其与家人的日常生活,他希望巴某能够拆除该围墙。巴某表示,该围墙虽然导致索某家的后门无法全部打开,但并不影响通行,巴某一家还是可以出门,且后门也不是常用的门,围墙对索某一家的影响并不大,自己不想拆除围墙。索某听后情绪激动,表示对巴某的观点不赞同,认为巴某无法体会围墙给自己一家带来的不便。调解员随即安抚索某的情绪,并对巴某表示,希望其能够换位思考,如果自己家的大门无法全部打开,能否影响自己及家人的日常生活。

听到此,巴某坚决不拆除围墙的态度有所松动,调解员随即给纠纷双方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七条规定:“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巴某的行为有违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索某的通行权、使用权等权利,同时也违背了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等原则。调解员又表示,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保持和谐的关系对双方都有好处。该围墙的存在只会破坏邻里和谐,激化邻里矛盾。希望巴某好好考虑是否能够拆除围墙。巴某思考后表示同意拆除围墙。正当纠纷双方与调解员商量具体拆除方案时,巴某的妻子突然表示不同意拆除围墙,并且情绪激动。调解员再三劝导也无法使其改变想法,调解员决定与纠纷双方约定二次调解,并告知巴某,希望其能够在二次调解前多加劝导其妻子。

在二次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向巴某了解到,其妻子在他私下的劝导下,态度不再强硬。调解员决定主要采用情理的方式劝导巴某妻子。二次调解在索某家中进行,当天,调解员建议巴某妻子亲自去索某家的后门感受一下是否通行不便,巴某妻子表示同意。随后,巴某妻子表示亲身体验后,巴某家后门的通行的确很不方便。调解员表示,没有了围墙对巴某一家影响不大,但是对索某一家却是很好的事情,邻里之间互相体谅,往后巴某一家也可能会有需要索某一家帮助的事情。这次的纠纷如果得到妥善解决,将会让两家的关系更进一步,巴某此时也在一旁劝导其妻子。

最终,巴某妻子自愿表示同意拆除该围墙。纠纷双方约定在本周内拆除围墙,并自愿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纠纷双方自愿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巴某家自愿在本周内拆除其建在索某家宅基地上的围墙;

2.纠纷双方约定今后团结互助、友善沟通,共同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经回访,巴某家在协议签订的一周内拆除了围墙,纠纷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纠纷属于邻里纠纷,双方属于多年邻居,因为建房产生纠纷,彼此关系恶化。调解员本着为群众办实事的态度帮助纠纷双方解决纠纷,争取把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此纠纷的产生,归根结底还是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经过调解员耐心普法,让双方明白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邻里之间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加之情理上的劝导,最终使纠纷得以圆满纠结,也维护了双方的邻里关系。

报送时间:2021年6月3日,归属于其他人民调解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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