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黄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规法网整理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 2021-07-26 0
【案情简介】

黄某系上海某高校应届毕业生,2020年7月与普陀区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从事公司大客户理财部的销售工作。双方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月,转正后工资6000元/月。

2020年9月,黄某试用期届满后,向公司人事部递交了转正申请。人事部书面通知黄某因其在试用期内的考核未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公司决定再延长4个月的试用期至2020年12月末。黄某书面回复人事部不同意公司单方面延长试用期,但仍尊重公司的决定并认真工作。2020年12月下旬某日,公司突然通知黄某其已被解雇。黄某不服公司解除劳动的决定,并要求公司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公司认为黄某连续考核排名靠后,足以说明其工作能力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即不符合录用条件。

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黄某向所在区某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并恢复劳动关系。

【调解过程】

调解员与公司取得了联系,在公司负责人表示同意接受调解后,调解员当即组织双方展开了调解。因黄某情绪较为激动,调解员为避免激化矛盾,先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当事双方进行了沟通。

调解员首先安抚和劝慰黄某,并耐心倾听其陈述事实经过。黄某表示,其上班以来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加班加点毫无怨言。虽然其业绩考核在前2个月排名垫底,但通过自己的努力几个月后排名逐渐上升,并且都达到了公司设置的合格线。并且自己原本并不同意公司单方面延长试用期,但为了保住工作被迫接受了公司的做法。再加上公司在录用条件中也没有规定考核分数靠后就不予录用,因此他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和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违法的。

在听取了黄某陈述的理由后,调解员与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沟通。负责人提出,公司理财部每月都要对所有销售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分数进行排名。黄某入职后连续2个月的考核分数排名垫底,公司考虑到黄某为新员工,给予了黄某一次延长试用期并提升工作表现的机会,黄某本人也接受了延长试用期的处理。在2020年9月后的试用期间,虽然黄某的考核分数达到了最低合格线,但连续几个月的排名靠后足以说明其工作能力不符合公司的录用要求,因此公司决定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

在听了公司负责人的陈述后,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出发告知公司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要证明存在明确的录用条件,其次用人单位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最后在试用期到期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公司在录用条件的规定中,并没有关于员工考核分数排名的要求,同时黄某的考核分数达到了公司规定的合格线,即其考核合格。因此公司以黄某试用期考核分数靠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同时,公司延长试用期的决定,实际上是增加了一次试用期,是侵害黄某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超过部分期限双方仍保持劳动关系的,被视为已经过了试用期,进入正式合同期限。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可见,黄某有权要求按照法定或约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公司负责人听了调解员的释法析理后,认识到了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遂同意与黄某恢复劳动关系。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向黄某支付违反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000元;

2.公司同意继续履行与黄某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案例点评】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试用期虽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用人单位往往通过设定试用期来考察确定劳动者是否真正符合录用条件,能否适应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在试用期内,单位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至高无上”的权限,因此常常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雇员工,或随意延长员工的试用期,使得“试用期”成为了劳动争议的多发期。

本案中,投资理财公司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存在明显的违法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适时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帮助当事双方达成共识,有效地避免了矛盾激化,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公司方的用人行为。

报送时间:2021年5月10日,归属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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