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某卫生服务中心与冯某家属医疗纠纷调解案

规法网整理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 2021-07-23 0
【案情简介】

冯某,男,63岁,新泰市某社区居民。2019年4月某日上午,冯某甲自行骑电动车到所在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内科门诊医生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下壁心肌梗死、脑梗塞后遗症,遂立即安排住院治疗。次日上午,冯某病情急转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冯某家属与卫生服务中心就冯某短时间内死亡责任归属及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其子冯某甲纠集家属10余人,将尸体放入冰棺后停留在病房,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冯某甲拒绝将尸体移出病房,卫生服务中心遂向新泰市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立即对案件情况开展调查。经调查,双方当事人对冯某入院及治疗过程没有异议,但对短时间内死亡责任存在很大争议。

冯某家属认为,冯某是独自骑电动自行车到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较好,入院治疗仅1天病情恶化直至死亡,是由于卫生服务中心治疗不当造成的。卫生服务中心认为,入院后对冯某进行了详细诊断及治疗,医生根据其病情建议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冯某有既往心脏病史,是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导致死亡。卫生服务中心已经全面履行了诊疗义务,对冯某的死亡没有责任。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暂停。

调委会经过分析,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卫生服务中心对冯某的死亡是否承担责任,下步调解工作的重点是确定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责任。调委会及时询问冯某家属是否进行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冯某家属明确表示不同意。

第二天下午,调委会邀请本市相关医学专家召开医学专家分析会。参会专家从医学专业角度出发,根据冯某身体实际状况及医院诊疗过程记录,对冯某的死亡原因进行研究讨论,认为冯某某入院诊断欠准确、欠全面,“急性冠脉综合症”诊断成立;入院后检查到位,心脏彩超评估欠缺,诊断计划欠全面;医生风险防范意识不到位,病人管理不规范,病人无陪护;住院期间病人回家没有相应处置措施及交接班,病人入院后心电监护不到位,心电图无动态复查,心肌标志无动态复查;治疗药物不全面,缺少双抗措施及抗凝药物应用;除颤仪不到位,室颤后除颤延迟。综上,卫生服务中心对冯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过错程度与死者自身健康原因大致相当,并出具了专家意见书。

调委会及时将专家意见书向冯某家属及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通报。根据医学专家的专业意见,冯某家属要求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3万元。而卫生服务中心认为虽然自身诊疗存在一定过错,但冯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脏病突发,表示只给少量赔偿,双方在具体赔偿数额问题上争议较大。根据案件情况调委会决定对纠纷双方开展“背对背”调解。

调委会首先做冯某家属的工作,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引导冯某家属依法理性合理表达诉求,提出赔偿数额应于法有据,不能过高。卫生服务中心对于冯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负有赔偿责任,应承担过错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据此卫生服务中心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相关人员处理该纠纷的误工费等。根据本案基本事实、医疗责任认定并参考实践中类似案例,赔偿金额不会高达33万元,建议冯某家属再就赔偿数额问题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建议,冯某家属表示同意。

调委会又做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冯某的死亡,卫生服务中心在对冯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且医疗过错与冯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与死者自身原因相当,因此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员的分析,卫生服务中心表示同意承担过错责任内的赔偿数额,但冯某家属提出的33万元赔偿数额过高无法接受。

随后,调委会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调解,引导双方坚持理性平和的态度解决问题,又组织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共同计算赔偿数额,同时结合本案实际,并参考调解案例,计算得出死亡赔偿金110819.6元、丧葬费13861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388.8元、医疗费400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共计138869.4元。双方对以上赔偿金额均表示认可,当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冯某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8869.4元;

2.调解协议签订3日内,卫生服务中心支付全部赔偿费用。

经回访,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最终能调解成功,主要归因于以下3个方面:一是建立了三方架构处置突发事件的机制。调委会充分发挥调解中立、客观、公正的优势作用,早介入、早调查、早处置,迅速掌握事件的大与小、急与缓、根与底,在纠纷当事人之间建起了“缓冲带”,避免了矛盾激化。二是建立了医学专家参与分析责任机制。在冯某家属不愿意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确定责任的情况下,独立于卫生服务中心之外的医学专家适时提出专业的第三方分析意见,客观分析医疗机构的过错,为依法调解奠定了基础。三是调委会调解工作到位。调解员运用专业技巧,引导双方进入调解程序,推动事件发展由“无序”到“有序”,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协商赔偿问题,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报送时间:2021年5月27日,归属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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