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规法网整理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 2021-07-22 0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5年10月入职上海市杨浦区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20000元。2020年12月某日,王某主张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薪酬约定,向公司递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和补偿金共计290000余元。然而,该请求遭到公司拒绝,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12月底,王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请求某公司向其支付如下费用:1.自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差额工资总计110000元;2.生育金差额50000元;3.产病假期间加班费用30000元;4.报销费用500元;5.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0元。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劳动仲裁委委托某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此劳动纠纷。

【调解过程】

2021年1月,调解员接到案件后,首先致电王某了解相关案情。王某称,2018年10月,公司以当年度工作考核未达标为由,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持续扣除其每月20%工资至离职。2020年2月由于疫情,公司要求其居家办公,但公司仍在未作出任何通知和说明的情况下,再次扣除其当月工资总额的40%。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由于其进入孕晚期且仍处于防控疫情期,故请了病假居家办公,期间还曾外出拜访客户(休息日加班),但公司继续在没有任何通知和说明情况下,任意降低其病假工资,差额达2万余元。且至今未支付上述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共计30000元。另外,王某表示,2020年5月至10月系其产假,但公司支付给的每月生育金低于政府支付标准。王某2020年10月至12月休病假期间,公司也未按照实际病假工资标准进行发放,该期间工资差额达2.6万余元。

次日,调解员致电某公司法律顾问,告知其王某的请求事项。法律顾问表示,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人事管理人员正在休产假,故其需要联系公司领导,并汇报具体案情。因某公司领导频繁出差,某公司迟迟难以确定出席调解的代表。为此,在征得调解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调解员延长调解期限,积极与某公司联系,并督促公司尽早落实人选。

在调解员不懈努力下,2021年2月某日,王某与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正式开始调解。

针对王某诉求,某公司代表悦某表示,某公司是根据对王某的工作考核结果,按规定扣除王某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及2020年2月居家待工期间的部分薪酬。且公司均按规定足额发放王某的病假工资、产假工资、生育金。至于王某主张的自2020年2月至11月产病假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因王某从未向公司提出在该期间加班的申请,故公司不予认可。虽然王某离职系其主动提出,但考虑到王某的工作期限累计5年以上,愿意酌情支付王某离职补偿。

结合本案案情,调解员向双方进行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等规定,并综合考虑王某离职系其认为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薪酬约定而主动提出,调解员通过举例说明的方式告知王某,因个人向公司提出离职而主张经济补偿,可能存在得不到仲裁裁决支持的风险,尝试说服王某适当减少其对某公司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调解员告知悦某,虽然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系王某主动提出,但公司同样存在因涉嫌违法克扣王某工资而面临仲裁裁决的风险,故建议公司除考虑王某工作期限累计5年以上的情况外,还应考虑王某目前处于病休假且家庭生活窘迫的实际情况,建议公司适当提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针对王某主张的产假工资、工资差额、生育金差额及休息日加班工资,调解员建议王某与某公司可再协商具体金额。在调解员的耐心解释下,双方最终协商一致。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某公司同意于2021年2月10日前向王某支付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的工资差额79500元;

2.某公司同意于2021年2月10日前向王某支付2020年1月至4月报销费用500元;

3.某公司同意于2021年2月10日前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0000元;

4.王某放弃其他请求事项;

5.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双方签字确认该协议书后,悦某经请示领导同意,当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某支付上述共计160000元。之后调解员通过电话回访,了解到王某和某公司均表示对调解员所做工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着眼于王某与某公司的劳动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各自举证、质证,并通过调解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双方当事人诉求差距较大、调解陷入僵局之时,调解员分析利害,灵活变通,打破僵局,最后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

当前劳资纠纷呈上升趋势,伴随而来的劳动争议也更多呈现复杂化、多样化。因此,调解员更应与时俱进,在调解工作中将掌握的劳动法律法规与调解技巧融合贯通、熟练运用,努力成为人民满意的调解员。

报送时间:2021-06-15,归属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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