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后还会逮捕吗

刑事辩护 2023-07-23 0
问题描述:监视居住后还会逮捕吗
律师回答: 2023-07-23 12:00:59

居住后是否会被逮捕取决于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嫌疑人、被告。

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违反监视居住有关规定的,不予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地方;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与他人会面或通讯;

3、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

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严重情况”是指: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2、试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破坏、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调查、审查、起诉的正常进行;

4、未经批准离开住所或者指定住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离开住所或者指定住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与他人会面,造成严重后果,或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与他人会面;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经两次传讯不到案。

监视居住的其他注意事项:

1、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

2、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得离开居住地(包括指定居住地)。确需离开的,应当向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理。

4、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届满的,应当及时终止监视居住。终止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5、监控居住期届满后,办案机关应当作出解除或者撤销监控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由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者公安局长决定后,应当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节第五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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