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回公司欠款?

债权债务 2023-06-16 0
问题描述:如何收回公司欠款?
律师回答: 2023-06-16 08:00:05

处理公司欠款的方法如下:

1、首先,通过协商要求对方支付欠款。对方拒绝支付欠款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写起诉书;

(二)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支付诉讼费;

(三)法院审查确认受理后,将开庭审理;

(四)法院判决;

(5)执行判决。

2、也可以委托律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程序如下:

(1)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和副本。申请应当详细说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和事实原因。

(二)组织仲裁庭;

(三)审理案件;

(4)作出裁决。

3、收集和保留证据,并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两年内向法院起诉。欠款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书面证据,如借据、借据或贷款合同,可以证明债权和债务关系的存在。无书面证据的,应当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和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者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当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地址;担保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地址。有担保协议的,应当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者担保条款。

(三)有抵押物的,应当提供名称、数量、价格、存放地点、保管人姓名等证明材料。

(四)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或者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列夫的另一方为共同被告的,应当提交婚姻关系证明;股东出资不到位、逃避出资、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据。

4、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支付令申请流程:

(一)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三)法院决定受理后通知债权人,并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4)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使支付令无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此外,诉讼所需的材料如下:

1、诉状。说明当事人的信息、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

2、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可以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材料;

3、贷款合同、借据、借据、借据、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债权的诉讼保护时效一般为3年,因此部分债权人在谈判阶段拖延时间过长,导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无法收回。

此外,申请付款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付款令。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付款令后15天内未偿还债务,或者未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看出,向人民法院申请付款令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是时间短,效果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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